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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0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相关法律专家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有关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市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应当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特别重大复杂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法制办可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八条 经确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的具体规定;
(三)包含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起草说明;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综合材料,包含征集意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咨询材料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相关部门意见;
(六)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法制办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九条 市法制办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条 市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深入实地调研,必要时可以赴外地考察;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市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承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重大复杂事项可适当延长时间。
开展第十条第(四)项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市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补充相关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 市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和理由;
(三)意见和建议。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四)附件,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汇总材料。
第十三条 市法制办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向市政府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或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提供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辖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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