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2日 政策文号:镇政发〔2015〕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专项资金引导。加大资金引导扶持力度,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对小微企业扶持的比例不低于30%。建立服务能力评价引导机制,每年认定公布一批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引导机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标准咨询、认证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的面向小微企业的培训和咨询诊断服务。加大创业主体培育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针对性创业辅导,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创业载体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辖市政府)
二、严格兑现政策措施。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辖市区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社局、财政局、残联、镇江海关)
三、加大担保融资力度。制定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意见,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全市融资担保组织体系。市本级和各辖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适当降低反担保条件,实行浮动担保费率。各商业银行对于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局、镇江银监分局)
四、扩大信贷融资规模。修订全市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资产负债率处于正常区间的企业,原则上保持原有授信总额、担保方式和贷款分类不变,防止非理性抽贷、压贷行为。合理增加主办银行数量,稳步扩大市区小微企业周转贷款规模;建立财政专储资金“按季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根据主办银行上季度周转贷款发放情况,调整下一季度的存款额度,调增、调减额度不设上下限。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等收费规范要求,鼓励开展金融创新服务,优化小微企业金融产品设计,力争小微金融服务提质扩量。鼓励大型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责任部门:镇江银监分局、市经信委、财政局)
五、创新创业引导模式。进一步整合优化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基金品种,充分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推动政府产业投资集团、融资平台联合民间资本,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国资委)
六、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依托“企业政策通”平台,集中发布各类企业扶持政策、公开企业享受政策信息;依托镇江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诚信镇江网”,提供企业工商注册、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加快实现信息公开,不断优化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经信委)
七、强化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托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数据库和镇江市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形成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重要内容的行业事中监管体系;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提档升级;通过信息互联共享,促进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等)
八、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3〕34号)宣传和落实力度;涉及到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的,依规定予以规范。通过样本企业跟踪调查,形成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监测分析机制,持续跟踪优化政策实施效果;牵头组织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并及时兑现各项政策措施,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情况,切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民发办)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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