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镇政发〔2014〕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第63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附件1),一律取消其他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发起人)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过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附件2),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推行工商登记并联审批模式。实行“一窗受理、抄送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并联审批模式;逐步实现市、县(区)两级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的并联审批;积极试点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行政审批网上登记大厅。
(四)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现行企业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允许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实行筹建登记;市级及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理顺证照关系,提高登记注册效率。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按照《物权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附件3);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场所,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可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附件4);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为经营者提供便利;严格限制列入“负面清单”范围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附件5)。授权镇江工商局制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的具体规定。
(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减少工商登记材料,统一营业执照版式,试行邮寄送达证照和文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为基础,推进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网上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服务,推进内外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年报。
(七)实行工商注册登记“负面清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规定,梳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制定和更新工商注册登记“负面清单”并通过中国镇江网等媒介公开,列入“负面清单”的区域和行业严格禁止或限制工商登记相关申请。
(八)构建与新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按照镇政办发〔2013〕76号等文件规定,“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利用并联审批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有效推进证照联动监管。发挥行政、司法、社会组织和企业自身的作用,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九)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十)改企业年检制度为年报公示制度。企业无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年检,但应当按年度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十一)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平台。在企业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构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平台。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和信用约束机制,试点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信用激励、警示、惩戒制度,对失信行为共同采取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二)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主动配合公安、纪检、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经济犯罪行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附件1:继续执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行业(参考)
附件2: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附件3:同意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 附件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附件5:工商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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