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的工作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4〕1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诚信镇江”建设,加快实现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镇江市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约束企业信用行为、提升企业诚信意识、浓厚市场诚信氛围,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约束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提高诚信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进一步加快 “诚信镇江”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依托我市“一网三库一平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在全市部门间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平台,激励诚实守信者,惩戒作假失信者,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探索基于诚信的行业行政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激励惩戒机制,促进信用经济的形成,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快速发展。
三、工作内容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服务平台联网,实时归集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和部门管理对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激励与惩戒措施,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评级评优、信贷支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财税扶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运用。
(一)开展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拥有优良信誉记录的诚信企业进行守信激励,对拥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失信企业实施失信惩戒。
1.对诚信企业制定嘉许政策
   (1)在政府行政许可等方面制定激励措施
①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的,予以优先受理并提供便利;
②减免除专项检查和国家有强制规定的专项督查以外的行政检查;
③在工程项目类专项行政审批中,对诚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④在环保类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在具备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许可;
⑤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外,国税、地税稽查部门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诚信企业免除税务检查;
⑥在海关行政管理方面为诚信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优先办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⑦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给予诚信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2)在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认定方面制定激励措施
①在政府经济类专项资金扶持中,诚信企业将免于信用审查,并在资金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②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科技奖励评定中,同等条件下,对诚信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③在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中优先考虑诚信企业;
④在各行业资格认定中,为诚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诚信企业享有优先权。
(3)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对诚信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①在金融服务方面,对诚信企业提供差别化的信用融资政策,降低诚信企业融资成本;
②在人才服务方面,市人社部门对诚信企业引进高级技术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③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上,在水、电、气等公共事业类收费项目对诚信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④各类公共服务优惠政策,诚信企业都享有优先权。
2.对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失信企业,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对失信企业采取惩戒措施以示警示
(1)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3)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
(4)严格限制或禁止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用地审批、项目资金安排、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活动;
(5)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在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格认定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6)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
(7)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行政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二)建立对个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1.重点职业人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将给予重点监控。对这类重点人群发生行政许可、审批类业务时,对信誉较好的,将在行政审批环节优先办理,并给予优先享有所在行业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对信誉不良的,需签定信用承诺书,相关主管部门将实施重点监管。
2.特殊职业人群:对于注册会计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师、信用管理师等特殊职业人群,将按照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行业内信誉优秀的个人,将进行褒奖,对于出现职业违法或出现较重以上失信行为个人,将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资格,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三)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1.实现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将在本行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名单推送至市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与其他各部门实现共享。
2.实现部门联合惩戒。鼓励多部门联合建立对于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在本行业范围内实施惩戒措施外,在其他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资格认定和评先评优环节也应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加强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浓厚诚信氛围。
(四)实施企业信用修复
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鼓励企业整改,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形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根据《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记录修复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完善自身信用管理制度后,向所在辖市区信用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信用办将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企业的申请进行批复,修复成功后将在市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作出修复处理并在“诚信镇江网”上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细化方案,明确目标。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确定可以开展企业信用信息运用的具体环节,明确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具体措施,并形成工作意见,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计划、组织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充分发挥统一征信平台的作用,做好日常工作。要依托市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整合信用信息资源,负责各类制度的实施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三)强化协作,开拓创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及时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举措加强企业信用信息运用,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要及时通报或者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扩大宣传,积极引导。要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积极督促、指导、帮助本行业内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制度,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查询企业信用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五)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要狠抓责任制的落实,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市信用办将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领导不到位、工作不落实、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影响全市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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