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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共同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
普查对象: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三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镇江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镇江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镇江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等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镇江银监分局、市经信委、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军分区后勤部和市武警支队负责和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市统计局、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制定包括部门详细分工在内的普查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推进。
(三)把握工作重点。普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普查登记、质量管理、资料开发等工作。1.加强宣传发动。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及时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与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2.科学调度工作。各地要结合新形势下本地区实际,从普查的组织方式、人员配备、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前筹划,重点围绕当前开展经济普查的难点和问题,扎实开展前期试点、调研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对策。3.注重工作实效。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PDA数据采集设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4.严格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5.注重分析研究。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四、依法开展普查工作
我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普查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各地要把第三次经济普查列入2013年、2014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选调和落实精干的普查人员,努力改善普查机构办公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根据本次普查要求,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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