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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精神,积极有效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实现镇江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当前,我国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我市在钢铁、水泥、船舶3大行业同样存在产能过剩问题。2012年,我市钢铁行业产能利用率77.5%;水泥行业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为97%、水泥粉磨产能利用率为78%;船舶行业造船产能利用率为74%;以上“三大行业”,除水泥熟料外,其他行业产能利用率均低于国际水平。
我市部分行业出现产能过剩,主要是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国内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规划、投资、环保、价格等综合配套改革滞后,市场监管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加剧。
产能过剩,势必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我市必须从全局和长远考虑,定计划、定指标、定时间表,针对“三大行业”产能过剩矛盾问题,出台有效化解的具体实施方案,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集中配置到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二、总体要求
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坚决遏制部分行业产能盲目扩张;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因企制宜,“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推进兼并重组,减少污染排放;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范围和标准
(一)实施范围
重点化解“三大行业”产能过剩矛盾。
(二)执行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到2015年,全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未按国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一律淘汰。
2.严格执行国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行业规范标准,对达不到行业标准产能,将通过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等行政手段推动企业主动淘汰。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加大淘汰力度。
四、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产业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能结构得到优化,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1)钢铁行业。全市压缩钢铁产能总量50万吨以上。行业前2位企业(集团)钢铁产能集中度提高到85%左右,形成2家左右钢材产能超200万吨的钢铁企业;行业经济效益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其中,2014年,全市压缩钢铁产能总量20万吨以上。
(2)水泥行业。全市压缩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产能150万吨以上。水泥生产企业数量减少10家以上,行业前2家水泥生产企业集中度达到75%以上。培育2—3家大中型水泥企业集团,切实增强全行业市场竞争能力。其中,2014年,全市压缩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产能100万吨以上。
(3)船舶行业。全市压缩船舶产能15万载重吨;行业前2位企业(集团)产能集中度提高到85%左右,船舶制造企业数量减少6—8家。
(二)工作任务
1.严格项目管理和市场准入。一是按照产业导向、生态优先、节能减排和投入产出四条标准,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不上”市场准入要求(一律不上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上一般燃煤发电、普遍建筑用钢材、纸浆类造纸、水泥、印染、电镀、采矿类项目;一律不上化工园区及监测点以外的化工项目;一律不上能耗和污染排放高于国内同行业标准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禁上项目,切实防止新增过剩和落后产能。二是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三是对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已建成违规项目,依据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备案要求,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予以淘汰。
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一是支持企业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通过技改升级消化一批过剩产能,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质量品牌,促进企业转型、产业升级。二是鼓励开发高附加值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新技术、新工艺;支持企业改善和提升装备水平,用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加快品牌创新、组织结构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实现产业整体素质的提升。三是发挥现有园区载体优势,鼓励符合“三集”要求先进制造业特色园区内的存量企业,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就地转型和改造升级。四是严格行业规范管理,鼓励优势企业认真对照工信部《水泥行业准入条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等行业标准,加强规范管理,主动申请公告;对符合规范的企业,市级相关部门将在企业重组、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发展;对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将通过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等行政手段推动企业主动淘汰。
3.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一是支持和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优势企业与周边国家以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通过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等途径输出和化解过剩产能;二是支持和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优势企业和特色产品企业,积极参加“江苏产品万里行”等一系列展销活动,全力开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运用苏宁易购、中国制造网、镇江好产品网上展销馆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拓展网络市场。三是结合我市援藏、援疆等产业援助项目,输出符合受援地相关投资、环保等规定的产业和项目。重点推进园区外化工企业向山东、辽宁、内蒙、苏北沿海等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能力强的地区转移发展。
4.推进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一是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通过要素重新整合实现综合竞争力提升。二是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优势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产出效益,以增量投入高效整合存量,提升产业集中度。三是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产业链,压缩过剩产能。
5.加快淘汰低端、落后产能。一是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围绕钢铁、水泥、船舶3大行业,深入排查落后产能和低端产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二是鼓励企业自主淘汰低端产能,支持企业以关停、更新、改造、搬迁等方式退出一批相对落后产能,提升改造发展先进产能。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低端产能。三是充分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利用金融、财税和价格杠杆,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低端产能。
6.建立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完善预警机制。项目管理上要严格招商选资,精心筛选、科学论证、评估和确定落地项目;行业准入上要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产能过剩行业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准入门槛;运行监测上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发布产能过剩行业预警通报。二是建立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实施资源、能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积极探索建立在总量控制原则下的产能减量置换的交易补偿机制,将退出的过剩和落后产能指标有偿转让给有技改扩能需求和能力的企业。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制定政策、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监察局、国资委、工商局、统计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镇江分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年度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并列入市目标办对各辖市(区)进行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的检查、督查和实施行政许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政策措施。
2.强化财税支持政策。从2014年起,市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各辖市区要设立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重点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小企业实施行政性关闭;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4.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市级相关部门有偿收回企业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与岸线,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和转型发展。
5.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6.落实职工安置政策。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
7.强化属地管理和监督检查。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镇江市化解产能过剩重点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表
2.镇江市“三大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实施方案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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