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构建“畅游镇江”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4〕1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令人向往的现代化山水花园城市,现就全面构建“畅游镇江”体系、促进全市旅游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抢抓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和“宁镇扬”同城化建设的契机,以建设旅游强市为目标,以满足游客需求为导向,更新思想理念,产品转型升级,培育市场主体,把镇江建设成为国内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
(二)发展目标。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旅游强市建设目标,全市旅游业总收入达1200亿元,年均增长13.5%;旅游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8%以上;游客人均逗留1.7天,人均消费1650元;旅游带动直接就业人数达7万人,带动间接就业人数达27万人。
二、主要任务
(三)深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整合资源,强化各级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改变多层管理、多头管理的现状。各地加快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投融资机制、项目开发、业态提升、市场营销、行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支持丹阳市实施国家旅游产业创新发展实验市建设,句容市实施江苏乡村旅游综合发展实验区建设。尝试国有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以文旅集团为龙头,加快推进涉旅国有资产整合,构建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项目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等功能的市场化平台,培育一批旅游产业骨干企业。以优势资源和资产为纽带,鼓励旅游企业引进一批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及配套要素产业等战略合作者,参与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推行跨区域连锁经营。
(四)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创强,构建多元化旅游企业品牌。鼓励国际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支持优质旅游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镇江文旅集团、西津渡文化旅游公司等力争打造文化旅游概念上市公司,五年左右时间达到中小板块上市要求。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旅游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旅游企业采取资本扩张、品牌输出、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连锁、联合和集团化经营。支持外资旅行社在我市落地。支持市内旅游企业到重要客源地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旅游公交运营。培育壮大旅游中介组织。鼓励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车船公司等组建经营联合体。加大旅游业对外开放水平和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引进一批优质外资旅游项目。支持小微旅游企业发展。支持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地对旅游景区、旅游新业态、主题度假酒店等旅游项目投资主体给予政策扶持。
(五)丰富旅游产品体系。围绕“山水花园城,大爱祈福地”的城市旅游特质,以大投入建设旅游大项目,以主题化打造旅游大卖点,持续推进镇江旅游业与文化、教育、体育、康疗、农业、工业等关联产业的深度融合开发。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休闲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老年旅游、研学旅行。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落实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要求,重点规划布局“三山”旅游集聚区、镇江城市西南片区、茅山旅游集聚区等,鼓励建设大型主题公园。整理开放镇江主城区26座山体公园。加强自然、文化遗产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重点实施“三山”景区、西津渡景区、古运河、南山景区、茅山养生旅游、丹阳眼镜城、中国米芾书法公园和圌山温泉商业街等景区景点建设、改造、提升工程。句容茅山、镇江西津渡创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大力推进丹徒世业洲、丹阳水晶山、句容茅山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建立并完善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体系,积极争创国家旅游度假区。鼓励旅游产品创新,支持发展低空飞行旅游、游艇旅游,引导支持高端休闲产业、旅游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娱乐产业、旅游咨询服务产业等旅游新业态的发展。到2018年,丹徒十里长山创成省级旅游度假区,扬中雷公岛旅游度假区对外运营。到2020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达15家以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国家旅游产业集聚区实现零的突破,全市旅游重大项目年均投资超100亿元。
(六)加快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加快国家智慧旅游服务中心、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建设,推进交通、公安、住建、城管、国土、经信、旅游等涉旅数据信息共享,提升城市旅游服务、现代市场营销、行业智能管理水平。深化与国内重要旅游电子运营商的合作。加快智慧旅游标准化建设。开发“畅游镇江”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成并运营镇江旅游调度中心、镇江旅游官方微信、旅游官方微博、旅游商务网、淘宝(携程)旅游官方旗舰店、“马上游”镇江平台等一批应用项目。到2020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部达到智慧旅游景区标准,实现城市旅游咨询中心、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公交等场所免费无线网络全覆盖。加快推进以网上咨询、预订和支付为重点的镇江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七)强化旅游市场营销。各地、各部门树立大市场、大营销观念,整合和优化全市旅游营销资源,全方位、多渠道、大密度地开展旅游宣传。强化“镇江,一个美得让您吃醋的地方”城市旅游主题形象宣传。继续在主流媒体联合投放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在主客源地媒体,包括航空、车站、码头、高铁、地铁以及城市中心户外广告等做好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创新举办各类旅游节事活动,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包装推广镇江旅游特色线路。与国内知名网站合作,利用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QQ群、旅游淘宝旗舰店等网络营销平台创新营销模式,为游客和旅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组织本市旅游企业赴国内外重要客源地开展营销推广活动。强化“宁、镇、扬”同城化区域旅游深度合作,东连西扩,南接北拓,加强在上海、杭州、广州、福州、武汉、合肥、北京、天津等国内重要客源地城市的宣传促销工作。加大境外旅游宣传促销的力度。推出镇江旅游惠民一卡通,实施“镇江人游镇江”主题活动。精心编制镇江旅游画册、宣传资料、手绘地图、风光片、微电影等旅游宣传品。逐年加大镇江旅游市场营销奖励力度。
(八)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依托“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组织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区域化影响力,大力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以规划为引领,开发建设、升级改造一批以民俗风情、田园风光、主题乐园和休闲农业为重点,以游客观光和生态休闲为特色,基础设施规范、服务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优越的精品乡村旅游区(点)。以句容乡村旅游集聚区为重点,加快旅游绿道慢行系统建设。加快培育生态旅游示范区和乡村旅游精品,创建一批休闲观光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到2020年,建成100个以上省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10个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基本建成乡村旅游产业体系。
(九)延长旅游产业链。推进旅游产业延伸,发展策划设计、咨询服务和创意产业。完善旅游商品研发产销体系,建立镇江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基地和集散地,提升旅游商品研发水平,加大对传统工艺和老字号旅游商品保护、开发、认定、推广的力度。重点推出镇江香醋、丹阳眼镜等特色旅游商品,定期举办旅游商品大赛和发布优秀旅游商品推荐名录。提升我市旅游装备制造业标准化、科技化水平,集中布局,重点推进丹阳、句容等地的户外用品、酒店用品、休闲度假用品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打造省级旅游装备制造基地。发展旅游娱乐业,重点支持“白蛇传”大型水景秀、中国长江音乐节、HIFI西津渡音乐节等品牌特色演出。开发茅山道家养生、韦岗热温泉、中医药保健等特色疗养康复、美容保健旅游。探索旅游会展经济,推进会展场馆、商务酒店、主题酒店、经济连锁酒店等建设,积极发展会展旅游。加强旅游业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注册、运用与保护,培育一批具有镇江地方特色和较强影响力的知名旅游品牌。到2020年,游客购物、休闲娱乐延伸花费在旅游收入中的比重达到50%以上。
(十)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城市旅游接待、集散功能,建成镇江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镇江旅游落地自驾中心和中央游憩区。各辖市和有条件的区要将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指示标识、旅游停车场、旅游厕所等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给予重点扶持。加快旅游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并落实全市旅游交通建设专项规划。把通往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点的公路建设优先纳入全市交通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省级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旅游景区内部道路系统建设,尽快形成交通环线。积极推进高铁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城市公交服务网络与城郊主要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的有效连接。扶持发展跨区域连锁经营的汽车租赁业务和乡村旅游巴士。加快长江、运河沿线旅游资源开发,建成公共旅游码头,开辟长江、运河等水上旅游专线,加入国际、国内邮轮航线。积极接轨国际标准,完善旅游指引标识,将通往重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范围;省级旅游度假区和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点要统一标准,规范设置景区内部旅游指示标识。完善重点游览场所的导览系统、停车场和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建设。
(十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贯彻《江苏省国民休闲纲要(2013-2020)》,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并将其纳入各地考核督查内容。加快构建全市旅游标准化体系,提升旅游行业规范化水平。句容推进国家级养生旅游标准、省级乡村休闲绿道标准编制。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旅游行业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和“事后问责”转变。健全市、辖市(区)两级旅游执法机构,配强配齐执法人员,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服务质量监管、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和旅游投诉属地统一受理机制,提升旅游投诉综合受理水平,依法保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健全旅游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构建高效的旅游安全防范和救援体系。重点景区在节假日发布舒适度指数。开展旅游诚信街区和诚信商店创建工作,推进旅游企业、导游队伍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守法经营、文明旅游”的服务环境。发挥旅游行业协会在行业监督自律、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评定质量等级等方面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十二)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把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培训计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引进一批高素质的规划创意、市场营销、酒店管理、导游讲解等紧缺专门人才,有计划地选派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旅游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培训学习,实施优秀旅游企业家培养计划,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的旅游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才队伍。构建政府、院校和企业之间的旅游人才协作机制。加强在职教育,推行旅游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完成对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的分级分类培训。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旅游项目培训,建立旅游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完善导游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十三)组织保障。进一步强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引导产业发展、研议改革方案、审定重大事项、推进部门合作等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完善定期例会、考核督办等工作机制。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旅游工作会议,部署推进旅游工作。以游客满意度调查为抓手,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强化辖市区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职能,加大其对旅游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宣传营销等工作统筹和协调的力度。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评价体系。各地要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把旅游招商列入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之中。对各地新上的旅游项目,凡是列入全市重大旅游产业项目的,参照全市城建重点项目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财政和金融保障。市、辖市(区)级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市场营销、重大项目、旅游设施、旅游新业态等建设,增幅与地方国民生产总值增幅保持同步。市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时,要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起设立旅游产业基金。制定和完善《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
(十五)用地保障。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安排旅游用地。市年度用地计划要考虑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用地需求, 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为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支持旅游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各地要将旅游业发展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市级重点旅游项目用地。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民宅、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探索利用荒山、荒地、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六)税费保障。落实旅游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经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在旅游景区内新建道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公共旅游设施项目,免缴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其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国家A级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工业旅游示范点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馆)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门票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旅委将定期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重点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重点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时间 进度

1
深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整合资源,强化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改变多层管理、多头管理的现状。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市、辖市两级完成


加快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投融资机制、项目开发、业态提升、市场营销、行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尝试国有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以市文旅集团为龙头,加快推进涉旅国有资产整合。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文旅集团、市城建集团等
2014年提出方案,2015年实施


丹阳市实施国家旅游产业创新发展实验市建设,句容市实施江苏乡村旅游综合发展实验区建设。
丹阳市政府、句容市政府
2014年提出方案并持续实施


2
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旅游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质旅游企业上市,市文旅集团、城投集团中小板块上市。
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文旅集团、市城建集团,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等
2020年前完成


支持外资旅行社在镇江落地;支持市内旅游企业到重要客源地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旅游公交运营。加大旅游对外开放水平和招商引资,引进一批优质外资旅游项目。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镇江工商局、市文旅集团、市交产集团等
持续实施


培育壮大旅游中介组织,鼓励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车船公司等组建经营联合体。
市旅游局、市文旅集团,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等
持续实施


3
构建旅游产品体系
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休闲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养生旅游、商务旅游、会展旅游、中医药保健旅游、老年旅游、研学旅行、低空飞行旅游和游艇旅游等。
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文旅集团,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等
持续实施


落实镇江产业“三集”园区市场化运作部署,规划建设“三山”、茅山旅游集聚区、镇江城市西南片区等,鼓励建设大型主题公园。
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文旅集团
持续实施


逐步开放镇江主城区26座山体公园。加强自然、文化遗产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利用。重点实施“三山”景区、西津渡、古运河、南山、茅山、丹阳眼镜城、中国米芾书法公园和圌山温泉商业街等景区建设、提升工程等。
市园林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文旅集团、市城建集团,市交产集团
持续实施


句容茅山、镇江西津渡创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丹徒世业洲、丹阳水晶山、句容茅山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提升,积极争创国家旅游度假区。到2018年,丹徒十里长山创成省级旅游度假区,扬中雷公岛旅游度假区对外运营。
丹阳市政府、句容市政府、扬中市政府、丹徒区政府、市城建集团,市旅游局等
2015年完成规划并持续推进


到2020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达15家以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国家旅游产业集聚区实现零的突破,全市旅游重大项目年均投资超100亿元。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管委会,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文旅集团、市城建集团、市交产集团等
持续实施


4
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加快国家智慧旅游服务中心、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建设,推进交通、公安、住建、城管、国土、经信、旅游等涉旅数据信息共享。开发“畅游镇江”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成镇江旅游调度中心、镇江旅游官方微信等应用项目。
市旅游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文旅集团、市移动公司等
持续实施


引导支持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娱乐产业、旅游咨询服务产业等旅游新业态的发展。推进镇江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文广集团、市文旅集团、镇江移动公司等
2015年 实施


到2020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部达到智慧旅游景区标准,实现城市旅游咨询中心、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公交等场所免费无线网络全覆盖。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旅游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集团、市城建集团、市交产集团、镇江移动公司等
2015年 实施


5
强化旅游市场营销
强化“镇江,一个美得让您吃醋的地方”城市旅游主题形象宣传。继续在主流媒体联合投放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创新举办各类旅游节事活动,包装推广镇江旅游特色线路。
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广集团、市文旅集团等
持续实施


强化 “宁、镇、扬”同城化区域旅游深度合作,东连西扩,南接北拓,加强在上海、杭州、广州、福州、武汉、合肥、北京、天津等国内重要客源地城市的宣传促销工作。加大境外旅游宣传促销的力度。推出镇江旅游惠民一卡通,实施“镇江人游镇江”主题活动。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文旅集团等
持续实施


精心编制镇江旅游画册、宣传资料、手绘地图、风光片、微电影等旅游宣传品。
市旅游局等
持续实施


6
推进乡村旅游提质
大力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创建一批休闲观光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到2020年,建成100个以上省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10个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农委、市旅游局、市住建局等
持续实施


以句容乡村旅游集聚区为重点,加快旅游绿道慢行系统建设。
句容市政府、市园林局等
2015年 实施


7
延长旅游产业链
推进旅游产业延伸,发展策划设计、咨询服务和创意产业。推进户外用品、酒店用品、休闲度假用品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打造省级旅游装备制造基地。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文广集团、市文旅集团,丹阳市政府、句容市政府等
2015年 实施


建立镇江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基地和集散地,加大对老字号旅游商品开发的支持力度。推出镇江香醋、丹阳眼镜等特色旅游商品,定期举办旅游商品大赛和发布优秀旅游商品推荐名录。
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文旅集团等
持续实施


发展旅游娱乐业,支持“白蛇传”大型水景秀、中国长江音乐节、HIFI西津渡音乐节等品牌特色演出。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广集团、市文旅集团等
持续实施


加强旅游业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注册、运用与保护,培育一批具有镇江地方特色和较强影响力的知名旅游品牌。
市经信委、镇江工商局、市商务局等
持续实施


8
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建成镇江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镇江旅游落地自驾中心和中央游憩区。各地要将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等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给予重点扶持。推进高铁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
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镇江火车站、各辖市(区)政府等
2015年 实施


8
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制定并落实全市旅游交通建设专项规划。把通往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点的公路建设优先纳入全市交通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省级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旅游景区内部道路系统建设。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产集团,句容市政府、丹阳市政府、丹徒区政府等
2015年实施


推进城市公交服务网络与城郊主要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点的有效连接。扶持跨区域连锁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和乡村旅游巴士发展。
市交通运输局等
2015年 实施


加快长江、运河沿线旅游资源开发,建成公共旅游码头,开辟长江、运河等水上旅游专线,加入国际、国内邮轮航线。
市交通运输局、镇江口港局、镇江地方海事局、市水利局等
持续实施


接轨国际标准,完善旅游指引标识,将通往重要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范围;完善重点游览场所内的导览系统、停车场和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建设。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文旅集团、市城建集团、市交产集团等
2015年基本到位


9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并将其纳入各地考核督查内容。
市人社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等
2015年 实施


加快构建全市旅游标准化体系,提升旅游行业规范化水平。句容推进国家级养生旅游标准、省级乡村休闲绿道标准编制。
镇江质监局,句容市政府等
2015年 实施


健全市、辖市(区)两级旅游执法机构,配强配齐执法人员,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旅游局、镇江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等
2015年 实施


开展旅游诚信街区和诚信商店创建工作,推进旅游企业、导游队伍诚信体系建设。
市旅游局、镇江工商局、镇江质监局等
2015年 实施


发挥旅游行业协会在行业监督自律、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评定质量等级等方面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市旅游局等
2015年 实施


10
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把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培训计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引进一批高素质的规划创意、市场营销、酒店管理、导游讲解等紧缺专门人才,选派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旅游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培训学习。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旅游局等
持续实施


构建政府、院校和企业之间的旅游人才协作机制。实施优秀旅游企业家培养计划。推行旅游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完成对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的分级分类培训。
市人社局、市旅游局等
2015年 实施


建立旅游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完善导游激励机制。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旅游局等
2015年 实施


11
组织保障
进一步强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引导产业发展、研议改革方案、审定重大事项、推进部门合作等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完善定期例会、考核督办等工作机制。
市旅委办等
持续实施


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旅游工作会议,部署推进旅游工作。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政府办、市旅游局等
持续实施


强化辖市(区)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职能,加大其对旅游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宣传营销等工作统筹和协调的力度。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等
持续实施


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评价体系。执行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体系。
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
2015年形成体系


12
财政和 金融保障
市、辖市(区)级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市场营销、重大项目、旅游设施、旅游新业态等建设,增幅与地方国民生产总值增幅保持同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起设立旅游产业基金。
市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等
2015年 实施


12
财政和 金融保障
市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央、省和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时,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的支持。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等
2015年 实施


制定和完善镇江市旅游工作考核意见,加大对旅游市场主体经营和营销的奖励。
市旅委办、市财政局等
2014年11月前 实施


大力支持符合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
市金融办、市财务局等
2015年 实施


13
用地保障
市年度用地计划要考虑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用地需求。各地要将旅游业发展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市级重点旅游项目用地。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支持旅游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
市国土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民宅、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探索利用荒山、荒地、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市国土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
2015年6月前试点,12月全面实施


14
税费保障
落实旅游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持续实施


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经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2014年 实施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道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公共旅游设施项目,免缴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镇江供电公司等
持续实施


14
税费保障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其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2014年 实施


国家A级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工业旅游示范点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2014年 实施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等
2014年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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