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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意见》(苏政发〔2014〕78号)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较好地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但是,全市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为: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实现占补平衡压力很大;补充耕地质量提升任务艰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尤其丹徒区、镇江新区耕地保护工作比较滞后,给全市面上工作带来压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责任意识,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全面建立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评价、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层层明确目标,严守耕地红线。

(三)落实保护责任。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240.6万亩耕地保有量任务。 

二、严格管控耕地占用

(四)加强规划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约束作用,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加强规划管控的科学性,有序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确保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规划相衔接,促进多规融合。

(五)加强用地调控。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与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产业结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以及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加快推进《镇江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2013-2015年》的实施,积极争取列入国家试点城市。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

(六)严控建设用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把关,预审时需提出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安排,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对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块状工程,用地预审时需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并提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补充耕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

(七)严格用途管理。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坚持补充耕地量质并重

(八)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数据汇总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坚决落实省下达我市的20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管理。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全民保护意识,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各地要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补充来源,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并于2014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查工作。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耕地开发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项目在线监管。落实法人占补平衡责任制,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健全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和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质量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制订管护方案,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强化后续培肥,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跟踪管理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5 年。探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加大损毁土地复垦实施力度。

四、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十)完善推进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国土、农委、财政、水利部门为成员的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建设规划、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各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牵头项目审批,参与项目验收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每亩2000-3000元标准统筹拨付资金,并牵头项目审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水利部门结合水利设施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和镇江新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由市级统筹建设,辖市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由各辖市政府负责。

(十一)明确工作目标。全市每年确保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5万亩以上,力争通过5-8年的努力,将全市划定的210.02万亩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市政府每年将分解目标任务下达各辖市区,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市级每年确定2-3个连片建设项目作为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工程,全力打造特色亮点。市级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工程建设规模每年不少于2万亩,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工程年度建设规模由各辖市自主确定。

(十二)强化资金保障。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由市、辖市财政负责统筹解决。在保持现有资金投入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主体,以农业重点开发金和耕地开垦费、水利重点县项目资金、农口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等为补充,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探索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有效途径,不断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从今年起,省财政返还给我市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集中统筹,各区、镇江新区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请建设资金。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滞留、截留、挪用、变相套取建设资金。

五、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十三)建立补贴奖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贴。市政府将按年度对出台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制度并实施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管

(十四)强化执法督办。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 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核实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落实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检察、公安、 监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协同机制,形成查处执法合力。

(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启动党政领导问责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健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基础,加快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载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下级政府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本级的自查,并将检查及自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对各地自查情况,市政府将组织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全市。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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