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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名文化,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任务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
(二)普查任务
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原国家地名数据库),建立各级地名普查档案。
(三)具体内容
1.充实完善原有资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此次普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普查规程对我市原有普查成果资料进行校对完善,按照2014年12月31日的普查标准时点,重点做好“调整、纠错、补充、查漏”工作。其中,“调整”就是查看地名有没有消亡或指称范围是否扩大、缩小,以及因行政区划调整而需要变更的地名事项。“纠错”就是查看地名的文字表述是否有差错,有的还需要组织考证;核对地图上的位置标注是否正确等。“补充”就是查看地名的属性信息是否完整,有缺项或表述不全的要补充内容。“查漏”就是根据实地情况,对没有普查收录进来的现地或其他专业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地名进行普查登记,填写普查登记表,并完成地图标注。
2. 补充调查新增地名。在完成原有普查成果资料校对完善工作的同时,对2010年以后新增的地名(包括其他专业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进行普查登记、标图、测量、入库。
3.开展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或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通名丢失、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4.完善城乡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在此基础上,完成地名标志信息的增补入库工作。
5.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数据库。将地名普查文字和图形信息、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添加、修改数据库矢量电子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实现地名数据库与矢量电子地图100%链接。
6. 加强地名档案管理。将地名普查的各项成果按有关要求整理、存储、归档、管理、应用。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我市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各县级市、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各县级市、区地名普查机构设置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底前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各县级市、区组织、完成所有各项普查任务,制作各项普查成果资料,主要有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等。
(三)第三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组织开展市、省级验收工作。各县级应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作必要改进后报镇江市进行核查;经镇江市核查并进一步完善后报省验收;各县级市、区根据省级验收意见,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国家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第四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配合国家做好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完成地名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等。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地名普查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制定本级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市地名普查办职责:制定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负责组织指导地名普查成果汇总、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现势性。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采取联络员及通报制度(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五、实施方法
(一)整理资料,确定范围
1.按照类别和镇(街道)的区域范围整理好原有普查资料和工作资料,包括一普资料、2015年前已入库的地名普查资料和命名更名情况、普查工作用图、成果图、各专业部门涉及需要普查的专业地名相关数据等。
2.根据整理出来的资料,编定《地名普查调查目录》,确定地名普查的基本范围,力求做到普查地名不漏、不重、不错。
3.根据《地名普查调查目录》和原有地名普查数据,由各县级地名普查机构组织所属各镇、街道,按照“纠错、调整、补充、查漏、增新”原则,完成地名属性数据的普查工作。对一些属性要素有缺损的地名,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组织专家认真考证、补充到位,做到文字表述有依据、有出处,不得随意为之、听之任之。
(二)政企结合,各取其长
鉴于此次地名普查专业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特点,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可以采取条块组织加购买服务的方式,即地名属性的收集、整理、编撰以及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设置等,以行政条块为主组织完成,其中地名属性数据的编撰、考证可聘请当地文史、地名专家逐级组织完成,确保地名属性数据的完整、正确;对普查中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的修测、矢量图和成果图标注、图库关联、数据库建设以及最终普查成果的制作等需要测绘、计算机技术的任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数字地图单位或企业来完成。
(三)加强审核,严把质量
在普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成果的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各项工作要完全符合普查规程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组织普查成果的汇总、验收工作,通过逐级验收,不断完善普查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级市、区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推动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落实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以为历史负责的态度,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理实体名称,相关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确定。
(二)要强化工作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助,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县级市、区要把地名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保障普查工作。各县级市、区普查机构要及时调整充实普查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确保信息安全。切实增强地名信息安全意识,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购买服务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对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要求。用于公共服务的地名信息要先经过脱密处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四)要搞好宣传报道。各县级市、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地名网站、宣传栏、条幅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地名普查的意义和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地名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附件:1.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宗元副市长
副组长:徐海亮市政府副秘书长
尹卫民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朱强松   市发改委副主任
   徐子生 市编办副调研员
   史健洁   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凤翔   市经信委副主任
   薛安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季成宾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建禾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戴 坚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永红   市国土局副局长
   邓 峰   市住建局副局长
   陈峰林   市交通运输局总工
   贺留中   市城管局副局长
   田 峰   市农委副调研员、党组成员
   田 谷   市水利局副局长
   樊德高   市卫生局副调研员、党委委员
   赵 峰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承 纲   市体育局副局长
   王燕文   省统计局镇江调查局局长
   蒋云峰   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俊美   市民宗局副局长
   周 宁   市口港局副局长
   赵剑萍   市工商局副局长
   沈红亮   市史志办副主任
   庄金勤   军分区后勤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朱建禾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镇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地名标志、民间组织、社会福利及养老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编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设施、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门楼号牌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保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公共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所需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全市重点镇名录,城市、镇(街道)、村(社区)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的协调保障工作,以及地名普查成果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公共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我市市域内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农林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体育场馆、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旅游资源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以及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口港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我市市域内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史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镇江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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