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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1日 政策文号:镇政发〔201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1日
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凡由政府投资的拟建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拟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以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由项目责任主体申报,经联席会议会审后列入。
第七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的原则,于每年7月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9月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征求市人大、政协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决策。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2月经市人大审查通过后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主体于每年6月按计划报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储备项目中选取,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按相关规定需经规划委员会或产业评估委员会审核的项目,须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需要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批准或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待条件具备后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实施。
第八条财政部门会同国土等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和负债情况,于每年9月提出当年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审核项目年度计划资金来源,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并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衔接。经审核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发改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责任主体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批复。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结合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财政直接投资500万元及以下、非财政直接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以及老小区、积水区整治等零散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第十三条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审批前应采取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社会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类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市级财政投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产业、城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民生项目,按照《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意见》(镇发﹝2014﹞29号)的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责任主体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概算。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交付所需的全部费用。发改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和审核后批复。
第十五条当项目概算超过批准的估算10%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整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预算,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施工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限价(控制价)已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保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产生,并实行备案管理。实施代建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经政府批准采用PPP、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信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独自或与政府授权的单位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实行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图纸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体现使用要求,减少实施过程中针对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安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建安工程概算10%以上、单项工程变更造价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发改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责任主体在施工图和预算批准后30天内,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跟踪审计申请,财政部门商审计部门后确定由其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审核。
第二十五条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资金拨付应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资金按工程进度直接向项目责任主体、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采用资金补助形式的,视工程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主体。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后90天内,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审计,竣工结算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纳入年度计划或市政府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产生的前期费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的概算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因项目的建设条件或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发改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意见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稽察或委托评审后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九条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由发改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20天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责任主体按季度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审批、设计变更、投资计划执行、竣工项目验收等情况。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全过程稽察,并视执行情况分别采取请办、督办、约谈、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暂停实施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勘测、设计、代建、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审计、后评价等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或提供的服务明显脱离实际、质量低劣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中介服务资格。
第三十二条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对项目的决策程序、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后评价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就项目储备及审批管理、代建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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