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5〕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加强公安基层所队建设,是深化公安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公安机关充分履行重大政治和社会职责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2067号)和建设部、发改委《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设标〔2007〕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改进公安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方便群众为宗旨,以利于工作为目的,按照“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备、建设更加规范”的原则,全面加强公安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投资保障工作制度化,着力解决影响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公安基层所队战斗力,使公安基层所队在镇江建设“生态领先、特色发展的山水花园城市”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至2016年底,按照《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全面加强无房、危房和面积严重不足的公安基层所队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公安基层所队建设领导机制,将公安基层所队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完善保障政策,建立增长机制,推动公安基层所队经费保障、装备配备、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是地方公安基层所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发改、规划、国土、财政、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公安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将公安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具体负责项目审批,组织落实地方投资,积极争取国家、省预算内投资,按基本建设程序协调落实、推进项目实施和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编制公安基层所队用房布局和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及相关镇总体规划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在发改部门立项的基础上上,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将公安基层所队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安基层所队建设需求,按照“分级承担、全额保障”的原则,确定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财政分担比例,及时做出资金安排,协调和跟踪督促公安基层所队建设资金的筹集入账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公安基层所队用房建设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安基层所队用房布局与建设专项规划和做好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基层所队完善前期条件,依法办理建设立项审批手续;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对业务用房进行技术标准把关,协同住建部门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公安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推动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分管领导明确、研究部署认真、投入保障到位,并狠抓项目推进,不断提高公安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着力研究解决公安基层所队建设规划计划、项目审批、经费保障等问题,形成推动公安基层所队建设的整体合力。当前,重点要加快推进公安基层所队用房建设,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原则,优先安排无房、危房或面积严重不足,以及前期工作扎实、土地及资金保障到位等建设条件落实较好的所队用房建设。
(三)健全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公安基层所队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确保公安基层所队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建立公安基层所队建设例会工作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公安基层所队建设顺利实施。
(四)坚持勤俭建设。加强公安基层所队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严禁超规模、超标准搞建设,杜绝贪大求洋、铺张浪费、相互攀比,坚决不搞豪华装修和“形象工程”。
(五)严格工程管理。加强工程进度控制。项目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要迅速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及时开工并按进度建设,尽早发挥投资效益。加强资金使用控制。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不得将建设投资用于还债,确保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质量控制,严格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并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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