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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文件的要求,以及《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2015年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于7 月15日前填好附件中的表格,盖好单位公章,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联系电话:80823689,传真:8082366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 月3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印发
2015年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以下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一)2013年11月29日,市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公布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修订后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所需清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见镇江政府法制网。
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清理标准
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执行。具体把握: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 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2. 已被新的上位法或者新的省政府规章代替;
3. 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4. 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 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6. 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 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 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撤并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 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或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 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废止或者修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如果因配套法规、规章尚未制定需要等待的,或者需要制定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废止原来的文件的,负责清理的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情况及其理由,并且提出处理建议。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 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 规定的事项及阶段性的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3. 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文件施行时间超过十年的,原则上应当宣布失效。
在本次清理范围内的2011年以后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管理,具体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5〕108号)执行。
三、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六个阶段:
(一)2015年6月,为清理部署动员阶段。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
(二)2015年7月,为实施清理阶段。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完成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填写表格(见附件)以及制作相应电子文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的原则和标准,对列入清理范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2015年8月,为清理结果形成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查把关,提出认定意见,并与清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
(四)2015年9月,为清理结果报批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连同清理结果报告,提请市政府批准。
(五)2015年10月,清理结果公布和工作总结阶段。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公共信息网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过修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将重新全文件公布。
四、清理工作要求和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作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要按照清理方案要求列出时间表,按序时进度进行,切实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市级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二)明确清理工作的分工与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编发需要清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加强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部门应当逐条对照清理标准,认真负责地提出清理意见,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确定清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报备。
(三)加强沟通和指导。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或者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 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 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 需延长有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清理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序号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时间
规范性文件名称
清理意见
备注
有效
宣布失效
废止
修改
















































































备注
有效划“√”,宣布失效或废止划“×”,修改划“○”





  填表人
附件2
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规范性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日期

清理单位

修改的依据和理由以及拟修改的内容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备注

 注:拟修改的内容可附页填写
  填表人:
附件3
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
文件登记表

规范性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日期

清理单位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依据
和理由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备注

填表人:
附件4
需延长有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
文件登记表

规范性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发文号

发文日期

延长时间

延长有效期的依据
和理由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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