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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6日 政策文号:镇政发〔201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5日

 
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
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进镇江低碳城市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色发展,从源头上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碳排放项目,有效控制我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加快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涵义
本办法中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以下简称“碳评估”),是指从资源利用、经济贡献、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方面建立指标体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评估,分析项目低碳发展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碳评估原则
碳评估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不增加项目申报方的资金负担和时间成本。
第五条 运作机制
碳评估工作由市低碳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低碳办”)牵头组织实施。市和各辖市(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谁负责项目碳评估的原则,委托第三方碳评估机构进行碳评估。
市和各辖市(区)上报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低碳办组织碳评估。
市和各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碳评估项目须向市低碳办报备并接受市低碳办的核查。
第六条 碳评估流程
1.申请
项目申报方向碳评估主管部门提交碳评估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申报方应根据碳评估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
2.委托
碳评估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碳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碳评估。
3.初审
第三方碳评估机构对项目碳排放进行初步审查核算并分类。对年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于1万吨(含1万吨)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制《碳评估报告书》,对年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小于1万吨的项目填写《碳评估备案登记表》。
4.综合评估
(1)根据《碳评估指标体系》对项目低碳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得出初步结论;
(2)征询专家意见和建议;
(3)编制《碳评估报告书》。
5.出具意见
碳评估主管部门对第三方碳评估机构提供的《碳评估报告书》或《碳评估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碳评估意见》。
第七条 碳评估结论
碳评估结论分为三个等级:
1.绿灯项目。表示该项目处于较高的低碳发展水平,对城市低碳发展影响较小,在提出进一步减碳低碳的优化建议后予以通过;
2.黄灯项目。表示该项目处于中等的低碳发展水平,对城市低碳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需强制采取减碳低碳的技术和措施(如建设分布式能源、碳封存等),达到准入标准后方可通过;
3.红灯项目。表示该项目处于较低的低碳发展水平,对城市低碳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必须严格控制,不予通过。
第八条 碳评估使用
碳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备要件及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碳评估,或碳评估未获通过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碳评估费用
碳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项目申报方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碳评估竣工验收。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碳评估意见》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低碳办报备。未通过碳评估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运营,相关部门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在项目建设及投产运营过程中,市低碳办及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碳评估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项目达产评价。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低碳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碳评估流程图
2.碳评估指标体系
3.碳评估报告书内容要求
4.镇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估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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