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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3〕31号),以及市委《关于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镇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行组织、协调、考核、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包含国有投资)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市本级、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
(四)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六)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交通、港口、水利、电力工程等项目;
(七)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定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流程、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信用考评、统一进驻监管。所有交易活动都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综合专家库的统一管理汇总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省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政务服务监察室备案。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十九条  评标(审)结果作出后,予以公示。实际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公示时间。
第二十条  中标通知书经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发出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出让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中标(竞得)人、采购人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交易合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市政务服务办公室报送报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为切实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综合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组织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体系建设:
(一)负责交易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二)负责对进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效能监督;
(三)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四)协助市政务服务监察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职责,对相关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主管项目统一进中心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派员驻场开展现场监督,根据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常驻办公室;
(三)负责本系统专业评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审核和资格认定,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专业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对专家抽取的现场监督工作;
(四)依法对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五)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考核评价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见证交易过程,维护现场秩序;
(二)对交易活动全程实施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机关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监察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工作。
第三十条  市政务服务监察室作为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一)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管理制度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情况;
(三)政务服务管理及交易机构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组织、服务、管理职责情况;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同步审查和跟踪监督;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行全程电子监察;
(六)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及相关人员违法违纪方面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试行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场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务服务监察室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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