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5〕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镇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环保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4〕112号)要求,按照“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严格执法、分类处理、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监管死角,不留执法盲区,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排查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制革、电镀、铅蓄电池、机械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的工业企业,污水、危废、垃圾、医疗废物等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及矿山采选企业。主要检查治污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处置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持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排污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主要排查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化工园区、印染园区、涉重金属园区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各类各级工业园区。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全面检查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取缔情况;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缔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落实和演练情况。
(五)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检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主要排查违规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范围或功能区情况;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一、二级管控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情况;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检查纠正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名违规减免排污费或者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七)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重点检查近三年以来群众反复举报投诉的信访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梳理排查到部、赴省环境信访问题化解情况;环保部和省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大检查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乡镇排查、区县检查、市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各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细化工作方案,组织乡镇(街道)、园区管理机构全面开展大检查;按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监管企业,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各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和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自查,审核汇总自查情况,上报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业等主管部门要指导园区和乡镇(街道)做好大检查工作。
(二)各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按时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园区管理机构。
(三)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重点督查环境问题突出、整治任务较重、整改进展缓慢的地区,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8日前)。各辖市、区政府完成本地区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并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企业自查阶段(3月31日前)。各地采取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向企业直接发放通知等形式,组织排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各辖市、区政府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开展全面检查。6月底前完成“土政策”清理废除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政府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效,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大检查任务清、责任明。
(二)加强部门联动。环境保护大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力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发改、经信、国土、环保、住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经信部门要加快淘汰化解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住建、城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的自查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公安、环保部门要以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依法从严处理。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地方政府应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加大新《环保法》和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形成政府关注、企业关切、公众知晓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气氛。对严重违反新《环保法》,又屡教不改的企业,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反面宣传。
(五)推动企业自律。各地在环保大检查过程中,要向企业宣传新修订的《环保法》,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新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宣讲到位,教育引导企业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让企业知法守法,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公开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通过采取“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等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七)注重成果应用。各地要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现有环境管理信息,提高大检查工作效率。要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基础台帐,建立和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各地要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月上报一篇工作信息。各辖市、区政府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将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6月15日前将“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12月1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镇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马万翔,手机:18052821660,电话(传真):0511—88985821,电子邮件:hjjc051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