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8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4〕10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促进项目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切实提高项目实施效益,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通过金融市场、国债以及其他渠道融入的财政最终负有偿还责任的资金;采用BOT引进合作伙伴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国家、省级财政拨入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制度具有严肃性、连续性和指导性,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项目投资支出。
2. 坚持投资规模与地方财力相适应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3.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三、管理流程
1. 实施项目储备管理
凡是由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拟实施的项目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建设条件、时序安排等进行论证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2. 编制年度预算计划
(1)每年7月,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金融办等部门下发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本部门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草案应列出投资总规模、年度预算资金、融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
(3)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汇总、平衡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提出当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和负债总规模,于每年三季度编制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年度预算经联席会议会审后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
(4)金融办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上一年度负债情况,汇总、平衡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融资方案,于每年三季度前编制完成年度融资计划,并与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安排相衔接。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和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下达。
3. 规范预算计划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和融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每年6月份,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发改、财政、金融办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照编制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机构
建立由发改、财政、国资、国土、规划、住建、审计、监察、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项目计划、预算计划、融资计划及计划调整一并纳入联席会议管理。联席会议由发改部门牵头召集。
五、相关要求
1.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审核,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审核的项目方可开展招投标。总投资500万以下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财政部门审批预算,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2.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后批准。
3.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90天内(非跟踪审计项目120天)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应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的批复,作为发改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的依据。
4. 发改部门牵头定期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5. 未列入政府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不安排资金。对未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得安排进入招投标程序。对擅自开工建设或初步设计概算没有批复进行招投标的,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制度管理流程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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