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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照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为做好证照管理衔接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协同工作机制,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与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有效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公示即为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主动通过第三方平台公示本级部门发照信息或许可信息,公示内容尽量满足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需要。
2.同级部门认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谁许可审批,谁公示告知”原则在平级部门间交换证照信息,接收信息的部门应主动登录平台认领需要的信息。
3.系统内部流转。认领的证照信息,属于本系统其他层级部门许可审批或监督管理权限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本系统内部流转证照信息。
二、实现信息共享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发照、谁公示”的原则,依托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建设和运维的“江苏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或市政务公开办统一建设和运维的“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及时将各类市场主体发照信息在平台“企业登记信息公示”栏内公示。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登录平台认领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及时辅导其办理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涉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系统内部审批及监管权限划分的,由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系统内部流转发照信息。
2.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托江苏省证照联动监管系统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及时将准予许可、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和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等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审批部门反馈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系统内部审批及监管权限划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系统内部流转许可审批信息。
3.在并联审批平台、证照联动监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通过“政府内网数据交换平台和公文流转系统”、“政府协同办公系统”或“镇江市权力阳光统建平台”等平台定期批量抄告发照信息(市场主体开业、经营范围变更信息)或许可审批信息(准予许可审批、不予许可审批信息)。
三、强化部门责任
1.市审改办(市编办):(1)牵头组织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各项任务,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2)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目录之外无审批”要求。(3)坚持“放、管结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市政务服务办:(1)牵头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逐步落实苏发〔2014〕14号有关“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2015年全部实行并联审批”的要求。(2)为市级和京口、润州区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设置并联审批平台和权力阳光统建平台登录密钥(用户名及密码)并授权,保证发照信息部门间共享。(3)协调并联审批和发照信息推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督促各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
3.市工商局:(1)加强信息公开,在发照环节提醒申请人“涉及许可审批的项目,营业前须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同时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建立工商部门业务软件与并联审批平台的统一接口,确保数据互联互通;省证照联动监管系统启用后,配合做好落实和推进工作;及时认领、梳理、转递、处理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抄告的许可审批信息。(3)按照省政府前置改后置分工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4.市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1)定期登录并联审批平台和权力阳光统建平台,扎口认领属于本系统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信息,及时进行梳理分类,分送本级部门具体承办科室或系统内有权许可机关办理。(2)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及时将准予许可、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和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等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按照省政府前置改后置分工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先照后证”后续监管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领域、各环节配套监管标准和制度,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市监察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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