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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镇江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意见》(镇发〔2016〕52号),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整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上下联动,市级统筹。积极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市区及辖市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2.整体划转,注重衔接。原“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划归各级人社部门。市及各辖市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有关问题,确保工作不断档、队伍不出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3.积极稳妥,有序整合。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4.强化监管,规范运行。严格整合期间的基金管理,加强基金审计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内容
 1.整合行政职能。按照镇发〔2016〕52号文件要求,市及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原“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同级人社部门,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统一管理。市人社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和基金运行管理、经办服务、医疗管理规程规范,并按市级统筹要求组织实施;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2.整合经办职能。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职能合并,统一划归同级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他基金运行管理、费用结算、医疗监管等职能合并,划归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全市各级经办管理服务职能及机构设置,应上下统一、相互衔接、业务对口。全市各镇(街道)、村(社区)人社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组织动员、扩面征缴、申报登记、信息录入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服务工作,设备和办公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3.整合基金。市和各辖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划转后,2017年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各级人社部门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设的地区,除按规定支付参保(合)人员医疗费用外,不得从基金中支付其他费用,不得制定新的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4.整合信息系统。在全市金保工程系统框架下,整合全市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技术标准统一、基础资源共享、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并延伸到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2017年底前各辖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市金保工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并轨、统一管理运行。
 5.整合政策制度。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六统一”的要求,按照总体待遇不降低、统筹兼顾市与辖市的原则,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辖市区不得另行制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前,维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双轨制运行,原参保(参合)人员,仍按原居民医保政策和新农合政策享受待遇,2018年1月1日起按全市统一的政策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市区及各辖市于2017年4月30日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
 (二)机构、编制划转。2017年6月30日前,市和各辖市区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划转、整合工作。
 (三)基金审计。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底数清楚。
 (四)整合政策。2017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制订出台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各辖市不得另行制定政策。
 (五)整合基金。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整合,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六)整合信息系统。2017年11月30日前,市区和各辖市完成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整合工作,并进行试运行;12月底前,完成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
 (七)稳步推进市级统筹。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制度;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预决算管理和风险金管理;在此基础上,积极、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运行与管理。
 五、时间节点
 分四个时间节点完成。
 2017年4月30日前,各辖市区制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2017年6月30日前,市区及各辖市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
 2017年9月30日前,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六、职责分工
 1.各辖市区政府。加强对本辖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推进,做好整合过程中编制、经费、资产整合划转和队伍思想稳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整合期间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
 2.市和各辖市区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工作整合,对原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集中管理、集中办公,确保医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过渡;加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再造,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做好医保经办岗位设置、人员调整安排等各项工作;协助做好医保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经费与资产划拨管理等各项工作。
 3.市和各辖市区编办。负责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职能和机构编制;核定医保经办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制定“三定”方案;牵头做好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等各项工作。
 4.市和各辖市区卫计委。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整合人员编制、经费、资产整合划转相关工作;督促“新农合”经办机构做好整合期间医疗费用结算、费用报销和其他医保业务工作。
 5.市和各辖市区财政局。做好各医保经办机构的经费和资产的整合、划转等工作;协助做好涉及整合各单位的基金财务审计等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整合管理和预算等工作。。
 6.市和各辖市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是实施民生共享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在推进过程中,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各辖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人社、卫计、编办、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合力共进。
 2.强化纪律要求。要严格工作纪律,切实履职尽责,认真落实全市整合城乡居民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地不得另行制定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人事管理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人事管理,整合期间各级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变动一律冻结,不得突击进编进人。严格执行组织纪律,要服从市级统筹、城乡统筹两个大局,上下统一、协调一致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不得因局部利益影响全市整合工作进程。
 3.强化督促检查。建立督查机制和定期报告制度,市政府将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进展周报制度和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制度。各辖市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整合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4.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高度重视整合期间相关单位的干部队伍思想教育和情绪稳定工作,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确保整合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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