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上级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4.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审批核准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审查工作。
5.依法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跨辖市(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承担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提出管道保护政策措施建议,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落实责任和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会同安监等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加有关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系统内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督促各类学校加强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和校办工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科学技术局
1.负责指导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承担小化工整治有关工作。指导和督促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5.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器材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6.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六)市监察局
1.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落实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七)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3.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指导地方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的情况。
3.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和协调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培训教育工作。
4.督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的落实,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负责督促技工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参加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丙级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报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经营单位供气设施、园林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监督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地下管线开挖,加强监督检查。
6.负责建筑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市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组织协调所辖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辖市(区)人民政府抓好渡船、渡口安全管理。
2.负责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运输、轨道交通运输、汽车客运站的许可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负责干线航道船闸、普通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资格管理。
6.负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全市铁路及在建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铁路运输生产、营运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助港口码头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和作业审批工作。组织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审批。依法实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9.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港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市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河道、湖泊、水库和小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指导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场监管工作(活动)安全生产。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全市在册水库的隐患处置。
5.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市农业委员会
1.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查处涉及渔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及审验等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5.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按照职责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法对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范和要求,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博物馆、文化馆(站)、图书馆、茅山新四军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电影活动,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7.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
2.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市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负责所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所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监督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负责对所监督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参加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监督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2.依法负责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负责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上市商品质量安全检查和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2.按权限指导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二)市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1.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指导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旅行社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内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3.负责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4.负责全市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指导协调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负责审查报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3.承办向市政府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五)市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辖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六)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的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包括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9.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全市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12.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14.依法对本市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八)市民政局
1.监督管理敬老院等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2.牵头做好重大祭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规划局
1.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地下空间利用、道(铁)路、停车场、桥梁、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防震减灾、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负责将城乡规划工作与安全统筹考虑,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三十)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管养的道路、桥梁、照明养护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农村垃圾处置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指导农村专业保洁员队伍建设。参与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建设和验收。审核市级农村环境卫生补贴经费。
3.负责承担审批的城市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
4.负责承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拟定城市容貌管理的规范、标准,牵头开展市容市貌的日常整治和达标创建活动。
6.参加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十一)市统计局
1.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
(三十二)市物价局
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产品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三十三)市粮食局
1.负责市直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3.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对所属宗教场所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依据职责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公共场所及设施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指导、协调处理市级机关各单位抓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市民防局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拟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使用中安全管理。
3.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具体工作。
(三十七)镇江海事局
1.负责长江镇江段水上交通及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管工作。
3.负责辖区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4.指导渡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长江搜救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或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承担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6.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实行主权国监督管理。
(三十八)市地震局
1.负责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2.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三十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四十)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3.对邮政行业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寄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禁限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4.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一)市供销合作总社
1.配合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商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范围内(含出租门点、仓库)及租赁网点和加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四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三)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省通信管理局授权,负责通信行业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