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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统筹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镇江市补充耕地指标奖励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管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的有效保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大土地复垦开发奖补力度。鼓励各地开展土地复垦开发,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市财政依申请给予奖补资金每亩15万元。
第三条  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各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均可申请市级资金奖补。市给予奖补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市财政直接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全部纳入市级统筹管理。
各地自行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市范围内有偿使用。
第四条  统筹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经批准有偿使用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价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交易平台最近一期市场成交价的平均价执行。
第五条  实行项目用地补充耕地指标属地负责制。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筹资购买。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应积极争取省及省以上立项。经省及省以上立项的项目,应通过省交易平台竞买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  规范统筹指标收益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管理形成的收入,由市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益定向用于竞买省级平台补充耕地指标、土地复垦开发和耕地保护。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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