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镇江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和《镇江市关于建立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粮食局、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镇江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 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任务数、高标准农田建设未完成市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数的。
(二) 粮食和水稻种植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
(三) 地方储备粮油未落实到位的。
(四)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 考核中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结合省考核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和分值,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及时下发。
第十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送市粮食局、市农委,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对照考核表相关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查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的辖市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辖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报市政府审定。
(五)审定反馈。监督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制监督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辖市区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辖市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农委约谈该辖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辖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对在监督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农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镇江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镇江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指标及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部门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值
考核要点
分值
牵头 部门
配合 部门
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保护
7
1.1落实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
2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
1.2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目标任务
2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目标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
1.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1
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上升得1分;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不变得0.5分;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下降不得分
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1.4落实提高耕地质量水平的举措
1
主要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占粮食播种面积的80%以上得0.5分;达不到80%,每少2个百分点扣0.1分。建立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按每50万亩耕地建立1个标准化化示范区得0.5分。示范区数量不足的按相应比例扣分
市农委
市国土资源局
1.5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1
国家级、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完好,市、县两级分别按1:2和1:3的比例建立配套监测点,规范开展监测的得1分;国家级、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完好,但市、县两级配套监测点不足的或监测工作不规范的得0.5分;国家级、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毁损不修不报、市县两级监测点不配套且监测工作不规范的不得分
市农委
市国土资源局
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农田设施
7
2.1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完成省市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3
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得1分;完成省市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得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发改委
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2.2完成市下达的新增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任务
1
完成市级下达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发改委
市农委、市水利局
2.3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
完成下达的发展有效灌溉面积、旱涝保收田面积、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任务分别得0.8、0.6、0.6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市水利局
2.4推广运用节水灌溉技术
1
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各地水利现代化规划要求序时进度得1分,未完成序时进度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市水利局
3.生产水平
5
3.1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和水稻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2
完成下达的水稻种植面积任务得0.5分,完成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任务得0.5分,未完成的,每少1万亩扣0.1分。完成下达的粮食总产量任务得1分,未完成的,每少0.2亿斤扣0.1分
市农委
市统计局
3.2加强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提高优良品种覆盖率
1
落实好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并发布实施地方计划得0.2分,不发布不得分;建立稳定的粮食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的得0.3分,未建不得分,示范带动效果不好的扣0.2分;出现重大技术推广事故的扣0.5分;发布粮食作物品种布局规划和地方主推品种目录得0.2分,未发布不得分;主推品种覆盖率在90%以上的得0.3分,低于9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05分
市农委
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3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2
落实粮食高产增效创建万亩示范片建设项目,完成建设数量及各项指标任务得1分;未实施完成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分;依托万亩示范片建设等,建成优质粮油生产基地,每建成一个相对集中连片2000亩以上的得0.2分,1分封顶
市农委
4.规模经营
3
4.1积极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1
落实好中央和省里有关政策,支持从事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得0.5分;支持服务粮食生产农民合作社得0.5分;其它不得分
市农委
4.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避免“非粮化”,禁止“非农化”
1
积极有效引导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得1分;对存在强迫农民土地流转、擅自改变农地用途等行为扣1分
市农委
4.3落实对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
1
按政策安排财政扶持、信贷支持资金得1分; 未按政策安排不得分
市财政局
二、调动种粮积极性
5.扶持政策
5
5.1落实粮食补贴政策,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
1
积极宣传粮食补贴政策得0.3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户的得0.3分,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得0.4分。宣传不到位扣0.3分,发放不及时扣0.3分,出现资金截留、未足额发放扣0.4分
市农委、市财政局
5.2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1
按制度支持粮食作物保险制度的得1分; 未按制度支持的不得分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市农委
二、调动种粮积极性
5.3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
1
制定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相关措施的得1分; 未制定的不得分
市财政局
市农委
5.4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建立与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利益联接机制
2
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粮食产销衔接,签订产销衔接合同或者协议的得0.5分,没有组织的不得分;跟踪检查落实产销衔接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履约率在50%以上的得0.5分,30%-50%的得0.3分,低于30%的不得分。制定建立与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利益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措施的得0.5分,没有制定的不得分;建立与与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利益联接机制的国有粮食企业数量(或收购量)占50%以上的得0.5分,每少10%扣0.1分
市粮食局
6.粮食收购
6
6.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2
组织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培训得0.5分,其中夏秋两季各0.25分;开展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得0.5分,其中夏秋两季各0.25分;没有违反国家收购政策得1分,每发现1个企业“打白条”、压级压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转圈粮”、抬级抬价等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若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整个项目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农发行
6.2优化基层粮食库点布局,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
2
粮食库点布局符合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库点布局得1分,每少1个库点或仓储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划及国家最低价收购委托收储要求的库点,每个扣0.1分,扣完为止;库点仓容量与收购量相衔接得0.5分,一般情况下被农民举报查实不能就近库点售粮,每个库点扣0.1分,扣完为止;常年开展收购,方便农民售粮,粮食收购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积极推广非现金结算得0.5分,不能正常收购的每个扣0.1分,扣完为止
市粮食局
6.3建立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落实粮食收购资金
2
有效落实收购资金,保障粮食正常收购得1分;建立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或采取有效融资担保方式的得1分;未落实或建立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农发行镇江分行
三、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
7.物流体系
5
7.1制定粮食物流体系规划或实施方案(含仓储、市场、产业园区)
1
根据本地粮食流通特性,科学规划粮食收储库、中心库、物流产业园的得0.5分;规划获当地政府批准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如建成粮食批发市场酌加0.5分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7.2建设现代粮食物流产业园区
2
建成现代粮食物流产业园,仓容规模不小于5万吨的得2分,仓容在建的扣0.5分,加工业生产线在建的扣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
7.3将成品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培育建设成品粮批发市场
2
成品粮供应网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的得1分;已培育或正在建设成品粮批发市场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
三、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
8.仓储设施
7
8.1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快粮库改造和建设
2
具有维修价值的仓容(1980年以后建成)修缮90%以上的得0.5分;列入省建仓规划,按计划开工并建成投入运营的或建仓任务已完成的得1.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
8.2配置先进适用的粮食收储专用设备,推广应用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技术,提高作业效率
2
地方国有库点均配备收储信息系统的得0.5分;承担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库点配备相应能力烘干设施的得0.5分;80%应用“四散化”技术的得0.5分;90%作业实现全机械化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8.3推进智慧粮库和粮食流通管理平台建设
2
中心库、物流产业园已建成智慧粮库的得1分;已建成县级粮食流通管理平台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8.4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1
建立国有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的得0.5分;凡涉及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拆迁均报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9.转型升级
3
9.1粮食收储企业运用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
1
粮食收储企业每运用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1项得0.2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9.2加强品牌建设,推进粮食产业集群化发展
1
新增省以上名牌产品,每个0.1分,最多得0.5分;新增年销售2亿元涉粮企业,每个0.1分,最多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9.3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发展主食产业化
1
鼓励推进主食产业化,每新增一个年销售超500万元的粮食延伸加工产品进入统计定报企业行列的得0.2分,最多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10.国企改革
4
10.1落实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
落实土地转(出)让、资产核销、工商注册、信贷支持、税费减免、人员安置等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得0.5分,土地(资产)出让金收益用于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得0.5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10.2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
1
出台改革方案的得0.5分;推进区域内企业兼并重组,形成购销总公司(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收储库点经营模式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10.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每完成一项得0.2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10.4发展混合所有制
1
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得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五、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11.储备落实
12
11.1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
4
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得3分;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地方食用油储备规模得1分;未经批准超轮空期的部分视为未落实,整个项目不得分;地方食用油储备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农发行镇江分行
11.2完善承储考核机制,承储库点符合规模要求
2
建立承储考核机制的得1分,没有建立的不得分;承储库点符合规模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规模要求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11.3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2
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制度健全的得1分;没有违反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制度有关规定的得1分,每发现1个企业(库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扣0.5分,扣完为止;发生擅自动用储备粮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个项目不得分
市粮食局
11.4确保相关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
确保省级财政补助下拨后1个月内拨补到位的,每半年得1分,全年得2分;确保地方储备粮其他补助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确保地方储备粮利息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分;财政兜底的视同落实到位
市财政局
六、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12.调控机制
4
12.1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1
辖区内没有发生粮食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并伴随供应紧张、脱销等异常情况得1分;出现争购、抢购现象;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12.2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
1
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政策的得1分;查实存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粮食的行为,每起扣0.25分;国家政策性粮食存储库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出库,出现违约行为的,每起扣0.25分;查实出卖人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或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费用的,每起扣0.25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有关规定查处出库纠纷中违规行为的,每起扣0.25分,扣完为止
市粮食局
12.3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2
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全市监测报告制度得1分,每漏报、迟报、错报一次扣0.1分;辖区内报送统计报表的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达到90%以上得0.5分,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辖区内报送统计报表的粮食企业达到90%以上得0.5分,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
市物价局
市粮食局、市农委
六、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13.应急保供
4
13.1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完善粮食应急预案,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运输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
2
粮食应急预案完善的得0.5分;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布局、数量、条件等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的得0.5分;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建设有投入的得0.5分;实行统一挂牌的得0.5分
市粮食局
13.2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充实到位
1
成品粮充实到位得0.6分,每减少10%扣0.1分,扣完为止;成品油规模充实到位0.4分,每减少10%扣0.1分,扣完为止
市粮食局
13.3建设军民融合保障网点
1
挂牌“军粮供应站(点)”“放心粮油店”“粮食应急供应点”;提供军供粮油及商品服务,销售“放心粮油”,具有超过1个月军供量的成品粮油仓库,符合成品粮油周转安全储存条件,得0.5分;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规定和放心粮油经营规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标准的粮油不得供应销售;建立粮油供应质量档案制度,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和召回机制,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14.市场监管
6
14.1完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落实监管经费,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装备
1
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健全完善的得0.4分,监管经费落实的得0.3分,行政执法装备得到有效配备的得0.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14.2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协调机制
1
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系统0.5分,没有建立的不得分;建立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0.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物价局
14.3强化对粮食收购、批发、粮油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部门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
2
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0.25分;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区域协同监管制度0.25分;组织夏秋粮收购联合检查0.75分;至少开展1次联合专项检查得0.7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食药监局、 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4.4组织开展粮食库存和地方储备粮油专项检查,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
1
按照上级部署完成库存检查0.5分;开展地方储备粮油专项检查0.25分;较好地执行最低最高库存制度0.2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14.5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
1
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得0.5分;评价结果与政府部门评先评优和政策扶持等挂钩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15.源头治理
4
15.1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管
2
开展土壤常规监测的得1分,没开展的不得分;常规监测数据结果有好转的得1分,保持稳定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市环保局
市农委
15.2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加强污染耕地修复与管控
1
开展污染耕地调查与监测得0.5分,开展污染耕地修复的得0.5分,不开展污染耕地修复与管控不得分
市农委
市环保局
15.3健全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
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得到查处,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得0.4分;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率高于10%的扣0.1分,小于等于10%的得0.1分;农业生产中发现使用未登记农药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的,得0.2分;农业生产中发现使用禁限用农药产品的扣0.1分,未发现使用的得0.1分;肥料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率高于10%的扣0.2分,小于等于10%的,得0.2分
市农委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16.质量监管
5
16.1发挥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粮食收购入库和入市质量检测,严防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1.5
行政区划范围内有具备从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的专业检测机构的得0.5分;粮食质量安全专业检测机构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的得0.5分;建立出入库检验、索票索证、质量档案等制度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食药监局、市农委
5
16.2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1.5
田间、入库、销售阶段分别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各得0.5分;少一项扣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食药监局、市农委
16.3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1
建立该机制(明确超标粮食处置路径和财政补贴方式)得1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妥善处理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食药监局、市农委
16.4开展放心粮油店创建活动,建设放心粮油工程
1
放心粮油网点乡镇街道全覆盖得0.5分;建立放心粮油网点监管长效机制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工商局
17.监管责任
3
17.1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
建立相关责任和追究制度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食药监局、市农委
17.2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1
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粮食局
市食药监局、市农委
17.3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相关经营者处罚和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1
开展治理整顿0.5分,建立相关经营者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食药监局
市农委、市粮食局
八、落实粮食安全保障
18.制度建设
3
18.1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分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
1
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得0.25分;分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任务的,得0.25;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考核组
18.2建立报告制度,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1
建立报告制度的,得0.5分;按时上报的,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考核组
18.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1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考核组
19.监督考核
2
19.1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和反馈
2
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监督考核办法的,得1分;组织考核和反馈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考核组
20.优惠政策
3
20.1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3
地方财政在粮食产业发展、保证粮食质量和储备安全等方面投入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或资金投入较上年增幅达5%以上的,或者产粮大县等转移支付给粮食部门使用的,每一项得0.5分,总分不超过1.5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协调有力,具体落实到位的,有一项得0.5分,不超过1.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市财政局
21.节粮减损
2
21.1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
1
开展粮食科技宣传周活动的,得0.3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的,得0.3分;开展世界粮食日主题宣传活动的,得0.4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考核组
21.2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农户科学储粮
1
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的得0.5分;农户科学储粮量达6个月/户(抽样调查100户)以上,得0.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考核组
合计 分值
100
100
备注:考核标准由考核部门提出,报粮食安全责任制监督考核工作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