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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接权放权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镇发〔2017〕3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握“事前评估、事中指导、规范交接、事后评价”关键点,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以及承接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努力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事项真正“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权力下放工作,确保“下得去、接得住”
1. 明确放权的范围。一是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下放到辖市区、镇江新区。行政审批事项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为准,不溯及既往。
2. 规范权力下放的程序。一是开展事前评估。放权部门应对承接部门的人员、设备、技术、网络、负荷、经验等承接能力进行评估。因人员、设备等客观因素限制暂时无力承接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放权部门书面申请,同级编办(审改办)、法制办批准后,暂缓下放相应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放权部门发文通知承接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详细内容、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要求;承接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行使和监督责任;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三是放权部门与承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权力交接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权力交接的主体、内容(权力名称、权力编号、权限范围)、方式(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权责归属、生效时间、行使期限等。交接期限要合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交接期间行政相对人向放权部门申请的,放权部门应当代为受理,并说明情况。以委托方式下放的,放权部门还应当参照同级法制办下发的模本,结合本部门实际,依法编制并与承接部门签订《行政许可(审批)委托书》。四是放权部门的实施办法、委托书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后生效,并抄送同级编办(审改办)、政务服务办。五是向社会公布放权事项及相关内容。
3. 健全权力下放配套措施。一是加强培训指导和业务对接。放权部门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对承接部门开展必要的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审批标准规范、法律适用、程序、文书、方式等法律和技术培训,或委派业务骨干到基层挂职锻炼。对于国务院及省下放到辖市区、镇江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进行指导。二是制定下放事项审批标准。放权部门应分类制定下放事项审批标准,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交承接部门执行。三是提供必要保障。放权部门及辖市区政府应在人才、技术、网络、经费、装备等方面为承接部门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四是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核准或者认定,或者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对开展“一层全链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审改办要与接放权部门依法共同推进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力求赋权完整。
(二)做好权力下放的承接工作,严防“不作为、乱作为”
1. 规范权力承接的程序。一是承接部门应按照“对口管理、职能相近、方便群众、降低成本”的原则,结合部门实际,编制承接方案(国务院及省下放的应同样编制承接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承接事项、承接主体、承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办公场所、机构、队伍人员、电子平台对接等)及时间。承接方案报同级法制办前置审查后生效,并抄送同级编办(审改办)、政务服务办、放权部门。二是国务院及省下放到辖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确因部门人员、设备等客观因素限制暂时无力承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具备相同职权的上级部门同意,可改由其承接。三是向社会公布接权事项及相关内容。
2. 健全权力承接配套措施。一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承接部门应及时将接权事项及相关内容(部门实施办法、权力交接书等)报同级法制办,纳入本级政府权力事项库实施统一管理。放权部门和同级法制办监督指导承接部门行政权力阳光系统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相一致。二是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承接部门应严格依照下发的审批标准,制定审批工作细则,落实岗位责任,严格约束行政裁量权。承接部门及工作人员要遵守审批标准,按审批工作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流程和申报条件,随意改变审批门槛。对于国务院及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对接放权部门获取审批标准。三是充实基层力量。依据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部门与同级放权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增减平衡、编随事走”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层级行政编制调剂工作,将编制资源向基层政府倾斜,切实加强承接部门工作人员力量。四是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对于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1. 开展事后评价。在接放权后六个月时,接放权部门要对事项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减轻企业群众负担、便民利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及不足进行评价,以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并编制评价报告(含改进方案)报同级编办(审改办)。
2. 强化监管责任。对于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起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不能以审批代替监管、取消了审批不再监管、承接了权力跟不上监管,要通过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
3. 加强监督检查。放权部门、法制、机构编制部门(审改部门)联合对相关部门在接放权工作中是否“应放不放、乱下放、承接不住、失管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由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接权放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编办(审改办)统筹协调,放权部门、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放权部门和承接部门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法制办负责权力下放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
(二)强化责任落实。权力直接下放的,承接部门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委托下放的,放权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接部门承担行政责任。以省“五张清单”为规范,接放权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在更新权力清单的同时要同步更新责任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责任清单界定责任主体,责任清单公布时间为责任(转移)承担时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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