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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2016年度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的通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5—201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我市印发了《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219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2015—2016年度6个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并在全市7个辖市区和50余家市级机关部门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将其作为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截至目前,《目录》内大部分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实施完毕。我市丹徒区政府、市物价局获评“江苏省公众参与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
二、主要做法
1. 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制度。印发了《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镇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等文件,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各地、各部门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积极落实工作措施,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其中,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2. 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开展重大决策项目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通过公开听证、网上征求、当面座谈等方式扩大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居民用水和用气阶梯价格改革”两个项目属于“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类,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市物价局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5个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公众参与阶段,该局先后组织召开了4场听证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人,共组织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社会组织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经营者等42人和24家媒体参加听证。
3. 积极引入专家咨询制度。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决策,均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市发改委在编制镇江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过程中,组织南京大学专家学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修改完善。市住建局组织起草镇江市“十三五”城乡建设规划时,召开专家论证会,按照专家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作了大幅修改完善。
4. 严格落实集体审议制度。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制度,《目录》内已实施完成的4个项目均通过集体审议,集体讨论决定达到100%。市发改委在编制“十三五”规划纲要过程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均对纲要提出了深入的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专题讨论,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和要求。目前纲要已经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
5. 全面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坚持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决策走上法治化的良性发展轨道。市物价局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将改革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他项目也均由项目实施单位法制机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存在问题
1. 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完成进度不平衡。截至1月底,《目录》中明确的6个项目,已实施完成4个,正在实施推进1个,暂缓实施1个。其中,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物价局均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按序时完成了决策项目;市公安局申报的“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项目目前正在加快实施推进中;市人社局申报的“调整医保有关政策”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暂缓实施。
2.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落实效果存在差异。各地、各部门在决策制度落实效果上存在差异。绝大多数辖市区和部门已建立了完备的决策制度、程序操作规则,在决策过程中严格落实制度规定;少数辖市区和部门工作还停留在制度层面,落实措施不够完备,具体项目欠缺;极个别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决策制度尚未建立。
3.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有待加强。在工作实践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后评估项目数量较少。评估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评估工作开展较为薄弱。
四、下一步打算
1. 细化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论证、评估、审查、集体讨论等环节和节点的细化规定。
2. 继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流程监控、立卷归档和卷宗评查制度。下发《2017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督促目录内项目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3. 规范和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在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操作规则基础上,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制定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格式文本,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
4. 推行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规则,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继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评估工作开展步骤,设立相应的评估指标,完善评估体系,使第三方评估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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