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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全市供水安全,现就贯彻落实《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全面学习和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全社会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法制观念;按照依法治市的原则,明确职责,履行义务,使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现依法管理和长效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和全市供水安全。
二、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使《条例》规定的内容深入人心,全社会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涉及饮用水源地的违法案件明显下降,为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
1.制定宣传计划。围绕《条例》实施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明确宣传的重点、形式和内容。(责任部门: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农委,镇江海事局等)
2.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司法局)
3.制定培训计划。根据《条例》实施的要求,制定《条例》学习培训推进计划,确保《条例》实施工作有序进行。组织专门力量,着手编写《条例》培训材料文本,为《条例》的学习宣传、执法培训和贯彻落实提供有力支撑。(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二)实施准备阶段(2月16日—2月28日)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海事局、卫计委、农委等部门,以及丹阳、句容、扬中、丹徒等辖市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饮用水源地保护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条例》的组织实施。(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农委,镇江海事局等)
5.开展《条例》执法培训。组织开展《条例》执法培训活动,重点对全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企业等进行专门培训,搞好先学先训,为《条例》实施发挥带头作用。(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水利局、住建局)
6.做好《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市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工作会议有关筹备工作,确保新闻发布取得良好效果。(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等)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9月30日)
7.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市水利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开展为期6个月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水域、地域利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和破坏、侵占、毁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设施以及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农委,镇江海事局等)
8.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按照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立隔离设施,进行封闭式管理。(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水利局、住建局)
9.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摸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状况,列入政府征收计划,适时开展搬迁、征收工作。(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国土局、水利局)
10.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对尚未完成达标建设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保2017年内完成达标建设并通过省级验收,搬迁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船舶修造厂。(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
11.设置禁停区域和禁行标志。依据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公布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船舶通行区域,设置禁止停泊区域和禁行标志。(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公安局,镇江海事局)
12.建设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隔离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隔离带;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农委)
13.加强水质监控。整合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布制度。对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供水企业)
14.完善应急预案。完善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饮用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做好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应急办、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农委,镇江海事局等)
15.开展《条例》实施情况通报。按照《条例》规定,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曝光,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文广新局等)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6.组织专项查处。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基础上,对排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按照轻重缓急和案件分类,依法制定处罚方案,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需要立案的,依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详细规范的案卷档案。对重大违法案件、拒不停止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违法案件,报请上级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到位。(责任部门: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交通运输局,镇江海事局等)
17.做好系统总结。各地各部门对《条例》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做好经验推广,形成常态化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责任部门:有关辖市、区政府,市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交通运输局,镇江海事局等)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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