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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政策文号:镇政发〔201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合理控制债务增速,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合理控制政府性债务总规模,遏制政府性债务增速,优化债务结构和期限,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逐步压降、消化存量债务规模,有效构建合理、良性、长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通过2—3年努力,实现政府性债务权责清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
三、基本原则
1.疏堵结合原则。修明渠、堵暗道,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分类化解,加大存量债务疏导转化力度,保障融资渠道持续、稳定、畅通。
2.分清责任原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原则上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辖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政府债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3.科学规范原则。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完善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机制,努力降低债务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切实提高债务资金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4.防范风险原则。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各自承担的发展建设任务和偿还债务本息需要,合理确定各自年度举债规模。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举债融资机制
1.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借权限。除涉及民生、基础设施等确需政府举债的项目由政府通过政府债券模式举债外,其他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承担的项目一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施,不列为政府性债务。市级单位及辖市区政府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只能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财政部门向省政府申请代为举借。乡镇政府不得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的应纳入市、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偿还责任。
2.统筹实施经济社会建设计划和资金筹措计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年市政、交通、保障房等城乡建设、民生改善发展任务和目标,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融资计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概算预算制度,特别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要做到项目建设计划与资金筹措计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各产业集团、投融资平台每年11月末须将下一年承担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筹措计划上报同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经同级政府研究审批后实施。各产业集团自营项目融资纳入此项管理制度,一并上报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积极构建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市政、交通、棚户区改造等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项目的投入,特别是对优质政府性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现金流全覆盖、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积极推行资产证券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创新型融资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或承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鼓励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其他融资方式,拓展公益性项目融资渠道。
(二)明确债务管理责任
1.明确偿债责任。一是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也不得将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推给企业偿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二是分清各级政府的责任。辖市区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级政府对辖市区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三是分清政府偿债责任和政府或有债务责任。要在2014年清理甄别的基础上,进一步鉴别和做实存量政府或有债务,逐一落实债务人责任。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政府或有债务,应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对依法代偿的到期政府或有债务,可依法对原债务责任单位保留追索权利。
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均应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改、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国土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市直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另文规定,辖区参照执行。债务领导小组负责年度、季度债务收支计划的审批和调整。债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年度、季度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汇总;组织实施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考核部门;会同发改委(目标办)等部门对各地政府负债进行考核;市直产业集团、投融资平台所有举债均需上报市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对融资个案的初审意见后,按规定流程批复。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在发生债务风险事件后,应转为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三)科学规范管理相关债务
1.将政府债务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债务项目收益情况及计划偿债来源,各辖市区政府及各债务单位应严格将政府债务区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关财政支出要按资金性质纳入相应的政府预算管理。此外,到期政府或有债务如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偿还的,偿债资金也应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对列入预算安排的到期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本息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偿还。对于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政府债务,市财政局要与相关单位签订转贷协议,明确偿还责任,及时转拨债券资金。
2.推动产业集团、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推进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市场化转型改制。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或资本金、规范财政补贴、完善治理机构、加强经营管理等多项措施,理顺政府与产业集团、投融资平台公司关系,推动其走向市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细化债务单位债务收支计划。市各产业集团、投融资平台和各辖市(区)应结合年度还本付息、项目建设、土地开发、资产处置、运行成本等支出情况,每年编制债务收支计划。债务收支计划分为年度总计划和季度计划,每季度末考核本季度的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同时编制下达下一季度的债务收支计划;每年终了考核年度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同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债务收支计划。市各产业集团、投融资平台应按照制定的债务收支计划切实落实资金来源,债务收支计划将作为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相关函件、考核政府性债务增速的依据。
4.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收支预期、债务期限和结构等方面情况,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成本和安全性、效益性动态预测监测,建立政府性债务定期报告制度(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同时,把政府负债纳入各地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等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促进各地确立科学的发展导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四)加强债务风险防控工作
1.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限额内,市财政局提出各辖区的债务限额分配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并将全市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余额全部纳入限额内管理。各辖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限额后,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各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政府性债务管理文件执行。
2.合理申报分配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申报、分配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并统筹考虑地区投资需求等因素,不得盲目扩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申报数量。申报地方政府债券的金额不得突破债务率、偿债率等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同时不得突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对于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的新增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一般债券资金应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专项债券资金应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原则上,财政部提示预警地区不得再申报相应类型(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3.严格控制融资成本。鼓励各产业集团、投融资平台通过企业上市、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方式募集资金,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控制信托、融资租赁等高成本融资,千方百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缓解资金支付压力,年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市场资金价格确定的标准。市各产业集团、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成本情况按季度考核通报。
4.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以债务率为主要指标总体评价债务风险,以偿债率、代偿率、逾期债务率等辅助指标分类评价风险环节,综合评价各辖市(区)债务风险水平。合理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对列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辖市(区),进行红色预警;对列为债务较高风险地区的辖市(区),进行黄色预警。列入红色预警的地区,要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计划,采取有效措施,3年内将风险降到警戒线以内;列入黄色预警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的增长,降低债务风险。
5.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安排、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同时,根据处置债务风险需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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