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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3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函〔2017〕29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吴政隆省长对《省大气办关于各设区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月报》批示要求,彻底扭转我市当前优良天数比例偏低和PM2.5浓度偏高的被动局面,确保达到国家“大气十条”考核目标,缩小与省奋斗目标的差距,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年底前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当前形势
今年是“大气十条”的收官之年,国家对“大气十条”的考核,不仅考核全省,而且直接考核到74个重点城市(包含镇江),倘若没有实现“大气十条”目标,国家、省里将严厉通报问责。根据国家“大气十条”考核办法,2017年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得60分;PM2.5浓度下降26%得100分;环保部“约束性指标”为:PM2.5年均浓度低于49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4%;省“气计划”奋斗目标为PM2.5浓度低于5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4%。
截至11月15日,我市优良天数比例为64.6%,PM2.5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同期PM2.5浓度下降了18.8%,距离下降20%的“及格线”还有一定差距,与环保部“约束性指标”和省奋斗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加之今年秋冬季气象条件相对不利,实现考核目标的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拿出攻坚克难的决心和信心,积极发挥联防联控的作用,果断实施一切行之有效的空气质量管控措施,迅速扭转不利局面,确保达到“大气十条”考核合格线,力争达到优秀线,努力缩小与环保部“约束性指标”、省“气计划”奋斗目标的差距。
二、提升管控措施,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11月17日,省环保厅就镇江市落实吴省长批示情况开展督查,督查会议上通报我市存在部分工业企业整治不到位、煤炭消费负荷偏大、扬尘控制力度不足、部分重点任务进度偏慢、应急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提出了落实“大气十条”达标责任、狠抓空气质量应急管控、实施工业企业停产限产、严控扬尘污染、严格环境执法检查等措施。
根据督查组建议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年底前,全市要常态化实施一切可行的应急减排措施,力争AQI始终低于100。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一)强化预测预警
切实做好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并密切关注省级预测预警信息,一旦预测到污染天气,要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提前“削峰”调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气象局)
(二)实施停产限产
1. 对列入《镇江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镇江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清单》的工业企业,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治;加大对省督查组通报的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18家炭素等企业的查处力度,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 全市所有砖瓦企业全部停止生产。全市钢铁、焦化、炭素、水泥、化工、铸造、工业涂装企业全部限产50%。(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同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 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止使用。所有重点耗煤企业全部使用含硫率低于0.7%,灰分小于15%的燃煤,入场煤热值必须达到5000大卡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严控扬尘污染
1. 严格施工工地监管。年底前,除重大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市区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工段一律停工,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物拆除、爆破、破碎等作业一律停止。增加洒水频次,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9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协同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 加强码头、堆场监管,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一律停工整治。长江、运河沿线码头和船舶煤炭、矿石、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卸作业压缩5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同单位:镇江海事局、市环保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严格执法检查
1. 对钢铁、焦化、水泥、炭素等重污染行业实施全天候、不间断地执法检查,形成高压态势,促进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对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 继续狠抓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秸秆禁烧期间,加强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农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 加强对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烧烤;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燃区规定,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散乱污”作坊及工业集聚区整治
1. 加强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废气污染综合治理,严厉查处省“263”曝光的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镇钛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废气污染问题,对问题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牵头单位:新区管委会)
2. 加强省“263”媒体曝光的丹阳市吕城镇涂料生产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牵头单位:丹阳市政府)
3. 开展丹阳市丹北镇小冶炼窑炉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所有小冶炼窑炉一律停产整治,违法企业全部依法关停到位。(牵头单位:丹阳市政府)
4. 开展丹阳市丹北镇新桥片区上游路东侧、思贤灯具厂西侧的“散乱污”集聚区专项整治,区域内所有喷漆、塑料造粒等作坊全部停止生产,违法企业全部依法关停到位。(牵头单位:丹阳市政府)
三、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启动督查问责
1. 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环境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并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牵头单位: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
2. 市直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牵头治理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加大检查力度,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 市政府督查室与市大气办将联合成立督察组,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工作滞后的地区和部门,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严肃处理,绝不能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工作不力影响大局。(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协同单位: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以上管控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持续至2017年12月31日。请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各牵头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强化管控工作方案,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及相关管控点位名单及具体管控措施(要确保列入管控的所有单位通知到位、管控到位),于2018年1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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