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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镇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镇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 考核标准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1. 全年考核得分位居前列;
2. 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明确分管领导,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3.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
4. 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督办等工作制度;
5. 能够按要求并及时完成约稿信息;
6. 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二)政务信息先进个人
1. 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 采编上报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信息工作成绩突出;
3. 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三、 计分办法
以通过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为标准,按照被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采用量来计分。
1. 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每日要情》采用的,每条加15分;《江苏信息摘报》单条采用的,每条加30分,综合采用的,每条加20分;《专报信息》采用的,每条加50分;《政务情况交流》采用的,每条加60分。省领导批示的另加60分。
2. 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国办信息刊物单条采用的,每条加80分;综合采用的,每条加40分。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另加100分。
3. 凡两个及以上单位上报同一选题的调研信息,如整篇信息相似度超过50%,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计分,其余单位均不算分。
4. 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同时采用的信息,按最高得分计算。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约稿任务的,每次扣5分。
四、考核方式及奖惩办法
1. 全市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依据各单位全年累计得分及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评定,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2. 考核采用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将各单位信息采用和得分情况以《督查快报》形式通报至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3.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分设一、二、三等奖,先进个人原则在先进单位中产生,其中得分较高的前三名单位产生2名,其他单位产生1名。
4. 对报送信息不实、长期不报送信息或两次以上无故拖延、不及时按要求完成约稿信息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其他
1. 驻镇部省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报送信息成绩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附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旅游委、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审计局、体育局、安监局、统计局、物价局、粮食局、民宗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民防局、外办、侨办、法制办、金融办,市政务服务办、公积金中心,市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海关、检验检疫局、银监分局、供电公司,镇江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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