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镇江产业园区

江苏镇江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镇江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镇江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镇江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落实《镇江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9.《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4.17);
12.《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13.《江苏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4〕436号);
14.《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
15.《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5〕212号);
1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二、规划目标
(一)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加快规划区范围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到2020年,每个城市中心社区或街道设有1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城乡社区设有1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托老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快规划区范围内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到2020年,市区养老床位总数不少于15000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5张以上。
(四)促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医养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三、规划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要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的作用,并加强基础养老设施建设,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不同档次的养老设施,满足日益增长多样化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二)城乡统筹,区域均衡。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挖潜整合、统筹安排,结合老龄化程度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养老床位数尽量做到区域平衡。
(三)四圈合一,中心辐射。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两级社区中心集中配套建设,围绕老年人生活居住圈、卫生医疗圈、公共交通圈、文体休闲圈等公共资源,分级、分层布点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四)层级清晰,适度超前。按照分层、分类和构建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的要求,规划建设各类适度超前的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和预留好养老设施建设空间,与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进程相适应。
四、规划标准
镇江市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分类
名称
等级
设置规定
备注
床位数
服务功能
建筑面积(㎡/床)
用地面积 (㎡/床)
机构 养老 设施
养老 (护)院
特大型
≥500
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等
40-60
50-70
集中绿地按每位老人不低于2m2设置
大型
≥300
40-50
40-60
中型
≥100
30-40
30-40
小型
≤100
30-40
30-40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设 施
日间照料中心
居住区(街道)级
≥20
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750
 
每 3-5 万人设置一处,新建住宅小区按20-30 m2/百户设置,已建成住宅区按15-20 m2/百户的标准调剂
居家养 老服务中心
 
指导管理区域居家服务工作、日间服务,提供助餐、助洁、助购、助浴、助医、助行,“ 20分钟养老服务圈” 内应急呼救服务
≥300
 
托老所
居住小区(村)级
≥20
同日间照料中心
≥400
 
每 0.7-1 万人设置一处,新建住宅小区按20-30 m2/百户设置,已建成住宅区按15-20 m2/百户的标准调剂
居家养老服务站
 
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00
 



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宜与日间照料中心和托老所合设;老城区可以按照70%标准配置。
五、规划实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时,均无权修改规划内容。民政部门是规划实施的主体,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二)对新建住宅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全程参与。
(三)对已建住宅区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要做到保基本,确保按规划新建4家以上大型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六、附则
(一)各辖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