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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规划委员会第二次全会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镇江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镇政发〔2012〕24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加一段内容,作为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各辖市市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和省级以上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及国家级重大投资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调整及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名村保护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调整以及重要的城市设计和重要的地标性建筑设计方案,均须在各辖市规划委员会初审的基础上,报镇江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中心城区(一体两翼36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干道(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国道、高速公路支线道路两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或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四、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级公共建筑项目。”
 五、第三条将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涉及环境影响大的化工等三类工业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提交审查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行优选制度,沿城市主干道和标志性节点地区的公共建筑至少提交三套由不同设计机构的不同主创设计师设计的方案进行比选,按照‘方案可比对、管控可明确、动态可感知、环境可互动、市区可联动’的目标,对拟上市规委会审查的项目须制作实景模型或三维电子模型,实现特定环境下的多角度比选,直观地显示项目建成后的城市空间形象和视觉效果,提升建筑规划管理水平。由政府邀请院士和设计大师主持的项目设计方案,可由其本人以多方案比较形式向市规委会专题汇报。”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规委会办公室每年三月份前组织对上年市规委会审查通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年度报告,经市规委会全会研究通过后,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未纳入市规委会审查范围的相对重要和较大的规划项目和方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技术论证审查,经市规划局初审后报市规委会分管主任和主任审定。”
 (一) 报市规委会主任审定的项目
 1.拟出让重要地块(用地面积15公顷以上)规划条件的审查;
 2.地上建筑面积在20-3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3.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干道、国道、高速公路支线道路两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80-100米或建筑面积1.5-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报市规委会分管主任审定的项目
 1.中心城区(一体两翼360平方公里)范围内相对重要地块(用地面积10-15公顷)的规划条件;
 2.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国道、高速公路支线道路两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50-80米或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小于1.5万平方米的项目);
 3.城市主次干道(宽度30-35米)工程及其它相对重大市政设施的设计方案;
 4.辖区和镇江新区的重要区级公共建筑(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大于7500平方米);
 5.地上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除上述(一)、(二)项外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和符合“三集中”园区规划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履行专家和技术论证后,按程序审查批准。”
 以上条款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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