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镇江产业园区

江苏镇江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镇江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关于转发镇江市建立人口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镇江市建立人口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镇江市建立人口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市统计局 镇江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人口工作的讲话精神,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推动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人口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人口信息相关部门职能优势,整合部门信息资源, 建立覆盖全市、互联互通、运转高效、协调有力的人口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人口发展综合决策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能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牵头、部门共建的原则,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分别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合作互动,推进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坚持整合资源、互惠互利的原则,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人口及相关信息,各取所需,共赢发展;坚持方便快捷、讲求实效的原则,部门间交换的各类信息明确专人负责,充分运用多种媒介方式进行交换,实行共享的部门及信息内容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坚持严格管理、保护隐私的原则,严格保护共享资源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严禁将交换的信息随意公开,并全面做好信息安全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部门资源,实现部门间人口基础数据及时交换与传递,制定人口信息交换工作流程,建立人口信息共建共享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市人口基础信息;深化人口信息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引导服务功能,健全人口工作综合决策与统筹协调机制,提高社会事务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交换和共享方式
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工作采取同级共享、分级实施的方式进行,即市、辖市区信息资源分别在市、辖市区各部门之间进行交换,街道一级信息资源在同级各相关部门之间进行交换。逐级落实责任,定期交换人口相关信息。
立足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搜集、加工处理的技术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换方式,包括网络交换、电子文档以及手工纸质文本交换等,最终建立共建共享的人口信息交换网络平台。交换和共享信息以满足各级各部门工作需求为目的,市级部门主要以交换数据为主,辖市区部门以交换数据和个案相结合,乡镇交换数据和提供个案信息,以个案信息为主。各级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个案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临时需要的信息可随时交换。三、部门职责及信息共享内容
(一)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并向资源共享部门提供相关需求信息;及时收集、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从公安部门收集总人口、死亡人口、新生儿落户、迁入迁出、暂住人口等信息,从民政部门收集婚姻(初婚、离婚、再婚)、收抱养、死亡人口等信息,从卫生部门收集生育、流引产、出生缺陷等信息以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接种免疫等信息,从教育部门收集小学生(含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情况等信息, 从人社部门收集“金保工程”登记的人口信息,从统计部门收集相关人口统计信息,从工商部门收集经商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不断充实、修正全员人口数据库,保证人口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二)公安部门:每月将新生儿申报户口、暂住人口的有关个案信息以及总人口、死亡人口、户籍迁移等相关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公安派出所查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同时核查《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照顾再生育一孩生育证》,对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发现违反政策生育等可疑情况时,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收养未入户的子女,核查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前)申报户口登记,对不能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当事人需到有关部门办齐相关手续。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和流出流入等个案信息;使用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火化等个案信息。
(三)民政部门:各级婚姻登记机关每月将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婚姻状况(初婚、离婚、再婚)、登记时间等信息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将送养、收养、死亡人口等信息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有关婚姻、收养、死亡人口等信息。
(四)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在进行产前检查、新生儿接生、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等时,查验当事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照顾再生育一孩生育证》及《节育手术介绍信》,对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登记注明相关原因并告知辖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将生育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生育孩次、性别、生育地点、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以及出生缺陷、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免疫接种等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建证信息、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信息、补充叶酸等营养素信息、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信息和免费婚检信息、妊娠结局随访信息;使用公安部门掌握的常住人口信息、户籍人口信息、人口迁移信息;使用民政部门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
(五)教育部门:各小学每年10月底前将新入学的小学生(含流入人口子女)的个案信息,包括其父母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子女的出生年月、性别、所在学校名称、入学时间等信息提供给所在辖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适龄入学的儿童信息。
(六)人社部门:每季度将办理“金保工程”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享受生育待遇状态等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全员人口、独生子女信息,使用公安部门户籍人口信息,使用民政部门掌握的死亡人口、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信息等。(七)统计部门:每年1月将上年度总人口、人口分布、人口结构、出生、死亡等人口统计数据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人口普查数据及有关人口数据分析材料等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市、辖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将上年度人口计生统计年报通报给同级统计部门。使用民政部门掌握的死亡人口等信息。
(八)工商部门:基层工商所协助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进行登记。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对提高政府人口发展综合决策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能力的重要意义,对有效推动本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价值,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有机纳入现有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按时准确交流、反馈信息。各相关部门及基层单位在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要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切实保护人口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建立人口信息交换共享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切实提高人口信息交换共享的工作质量。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本级和下级单位在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有序运转。
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本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检查,确保到位。对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推进情况,由市及辖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及时予以通报。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