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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
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住建局 市规划局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坚持正确引导、堵疏结合,做到有序建设,防止私搭乱建,切实维护小区管理秩序、房屋结构安全和社会邻里关系。现就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申报程序
阳光房是指小区业主利用自有或公共露台、公共架空层和通透结构,采用轻型透明材料构成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原则上不得在定型交付后的建筑上搭建阳光房。对除公共露台外,不影响小区面貌,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影响四邻利益的阳光房,可按规定程序报批确认建设。对开发建设中的住宅小区,由房屋开发企业牵头,对需建阳光房统一设计,做到材色统一,风格协调,并在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中明确。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设置条件的,由所在街道或社区牵头申请,报市规划部门会审确定。
二、严格监督管理
1.住宅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减少可搭建阳光房空间,对单元房要少设外挑、外跨及通透结构,以减少违建空间。
2.房屋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进行“赠送露台,赠送空间”等利诱宣传。
3.商品房销售规范合同应注明“购房者不得私搭乱建阳光房等违法建设”约定及违约责任。业主“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应明确此类约定,以便事发后以违约案由进行诉讼。
4.对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房屋开发企业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提供阳光房设计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每平方米100-150元的阳光房保证金,待装潢结束且符合要求后,于10日内退还业主。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除其保证金,并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住户装饰装修行为的跟踪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建行为,如拒不停止,由房屋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诉讼。
对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阳光房管理要求,并参照前期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对未实行市场化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阳光房的监督管理,并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及时劝阻小区内的违章装修。
三、严肃查处违建
经过市规划部门确定设置的阳光房,如未按批准内容执行,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执法纠正。其它的违建阳光房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落实属地执法纠正,属地区政府、街道、社区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协同配合。各级执法部门要建立举报查处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落实查违、拆违的责任。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禁党员及党员干部违规搭建,对阻挠执法抗拒拆违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报送各级纪委、组织部门依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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