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43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重点和调解程序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镇江为目标,立足预防,拓展领域,调解优先,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五是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用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化解矛盾。六是注重效果原则。坚持预防在先,注重调解效果,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其中公安、人社、住建、国土、工商、卫生、教育、民政、规划、环保、交通、价格、城管、拆迁等行政争议较多且相对复杂的部门,属重点行政调解工作部门。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四)调解程序
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及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时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
一般程序的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另一方可向该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也可向同级“大调解”工作机构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大调解”工作机构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
3.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和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4.时限。为了保护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也为了避免久调不决情况的出现,调解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0天。在30天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争议纠纷。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在调解中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前和诉中的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讼前、诉讼中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政府分管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汇报。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的督促指导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统计及分析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办,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调解的机构承担。要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内容进行报送。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建立行政调解案件的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信息报送和公开运行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等,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行政调解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化解矛盾的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单位、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度的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的具有主导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要切实落实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解行政案件。
(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的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总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主导作用。市级各部门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处室和具体责任人员,尤其是重点行政调解工作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或接待室,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处室人员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行政调解的分管领导和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三)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职工作,建立一支专、兼职的调解员队伍。一是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去。二是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三是要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牵头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牵头作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要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和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培育行政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良好环境。
(五)加大行政调解的宣传引导力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