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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6〕10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权力事项31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9项,清理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有序承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清理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3.清理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附件1
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取消依据
备注


1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4〕4号)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市教育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3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4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试生产核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市环保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
市环保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6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号)
市环保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7
省外施工承包人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资格(资质)的核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0〕7号)
市住建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转为事后备案事项


8
省外从事建设监理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资格(资质)的核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
市住建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转为事后备案事项


9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市住建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10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市城管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1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市、县级人民 政府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2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市交通 运输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3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市交通 运输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4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市交通 运输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5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6 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 年交通部令第 2 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 年交通部令第 9 号)
市交通 运输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6
市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1993年第3号)
市农委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7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市水利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18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市水利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9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商务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0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市商务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1
博物馆设立、年检初审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市文广新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22
馆藏文物拍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市文广新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3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市文广新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4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市文广新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5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市卫计委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26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工商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7
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工商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8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市质监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9
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
原《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市食药监局
新《食品安全法》
 


30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9〕282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15号)
市民防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31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市气象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附件2
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承接依据
备注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
省发改委
市发改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2
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颁发、变更、贮存危险废弃物超过一年的批准3个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3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
省农委
市农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4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省农机局
市农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5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部分下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除三级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符合外商投资商业目录)外的下放至市卫计委(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6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部分下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除省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下放至市卫计委(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7
医疗机构校验(部分下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除省卫计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下放至市卫计委(属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子项)


8
执业药师注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省食药监局
市食药监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9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苏价医〔2015〕234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附件3
清理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1号)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采矿权许可证核发(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3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采矿权许可证核发(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市国土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5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市级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限额以内的取水许可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8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涉及河道活动审批
市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9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涉及河道活动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涉及河道活动审批
市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1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2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市地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3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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