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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保障困难群众和其他符合条件公民的基本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二、本市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事项,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外,增加下列事项:
(一)《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
(三)因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四)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五)因教育、就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请求赔偿的;
(六)因环境污染遭受人身损害或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七)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十)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十一)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十二)申诉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的,有一定事实和理由,可能影响原审裁判、决定的。
三、下列三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状况:
(一)75岁以上老人请求支付赡养费的;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提起诉讼的;
(三)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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