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5〕2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2号),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深入贯彻省政府工作部署,突出城乡统筹,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保障能力,大力推动政府保基本服务、社会促转型升级、家庭和个人尽养老责任,有效构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应急救援等全覆盖的新型服务网络,加快形成政策支持有力、发展环境优化、主体充满活力的养老服务产业,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的重要力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支撑,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领域互动发展。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全面覆盖城市社区和9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供给质量明显改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总床位比例达50%以上。
供给主体更加突出。民营养老床位占养老总床位7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养老服务逐渐从一般的家政服务和生活照料向智能化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养老服务产业兴起。养老服务产业与生态、园林融合发展,建成一批养老服务业园区,老年休闲旅游和健康养生建设成效明显,政策支持、人才培养、标准评价、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1.制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
(二)保障养老用地用房
2.加强养老服务用地规划。2015年起,各地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可将批而未用建设用地或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3.明确养老服务供地方式。经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辖市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4.实行养老服务优惠地价。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方,按不低于出让地块适用基准地价用途所在级别经过行业类型修正后的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方,按不低于同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等前期开发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5.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必须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全程参与。小区交付使用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一并转交辖市区政府或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使用管理。已建成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15—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当地政府要力争于2015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到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空置房也可调剂用于养老设施。
6.支持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空巢)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建制村(社区)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老年关爱之家”,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发挥各级慈善组织在支持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到2020年,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覆盖率不低于20%。
7.整合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8.加强服务设施公建配套。2016年起,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2016年底前,所有新建小区、新扩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服务场所无障碍率应达到100%,2020年前实现无障碍设施全覆盖。
(三)实行养老机构税费优惠
9.扶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免征和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0.稳定投入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市财政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分配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财力状况,对各辖区予以奖补。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11.提高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自建产权用房、租用房期限5年以上的,每张护理型床位分别给予不低于1万元、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非护理型床位减半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继续实行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市区收住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收住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12.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方式融资贷款,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强化与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探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成本。
13.增加养老服务信贷投入。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各地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增加养老服务产品生产、老年生活设施建设等信贷服务。
14.建立养老责任险投入机制。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起覆盖全体住养老人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特困老人购买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社会老人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
(五)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5.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作用。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支持农村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社区、街道)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在满足政府供养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逐步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
16.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其中标准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和40%;实现市12349便民服务中心与各辖市区“智能养老院”的互联互通,构建“1+7”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有实力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
17.支持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各地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到2020年,每个辖市区建成一个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全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发展到6000处,老年健身晨晚练点发展到3000处,老年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到5000人。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至2020年,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达60%,行政村(社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建会率达100%。
18.完善老年人精神关爱制度。各地要积极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重点实施“温暖空巢”“心灵茶吧”“舞动夕阳”“校园争辉”等老年精神关爱项目。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到2020年,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建设1至2所老年大学,强化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要。
(六)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19.加快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驻镇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开设社会工作、老年服务、心理学、老年医学等社会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继续免费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20.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各级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推进慈善助老。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人体育协会组织,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
21.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优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证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按所聘任岗位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市人社、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22.发展志愿者队伍。分类别成立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电器维修等类型的志愿服务队,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落实好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养老服务志愿者回馈制度。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实现对接。
(七)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23.增强养老机构医护能力。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人社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24.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和康复护理床位 ,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实现医疗康复机构的信息系统逐步与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慢性病管理。每年为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率达80%以上。
(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25.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符合老年建筑规范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有关部门要设立咨询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为有意向开发、生产老年人医疗器械类康复辅具、保健食品和药品的企业,提供产品开发、生产所涉及法规和技术的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办理以老年人为消费群体的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审批业务,设立审批快捷通道,实行优先特办审批、全程跟踪服务和限时办结服务。
26.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优势,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老年教育、老年体育、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集聚上下游企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
27.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积极探索实施“以房养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并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城镇(街道)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九)完善养老服务行业监管
28.建立发展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发改、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发展改革委主任、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辖市区和镇江新区也要成立相关组织。
29.规范养老服务收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实施收费。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可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自主确定。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养老机构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30.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检。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定期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住建、财政、卫生、消防部门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协同做好等级制度订制和监管工作。
31.实行养老发展考评。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将养老床位建设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各辖市区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32.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各地要根据省、市要求,按时序抓好贯彻落实。市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市发改委、民政局要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镇江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镇江市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1
镇江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名单
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市农委 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
市卫计委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体育局市统计局
市旅游委市物价局市食药监局
市金融办市地税局人行
银监分局团市委 市妇联
市残联
附件2
镇江市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
序 号
工作任务
责任分工
重点项目
具体内容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时间进度
1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2015-2020年)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
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打造养老服务品牌,促进建立老年用品用具制造基地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民政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
(二)保障基本养老服务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的“三无”、五保对象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建立为城乡低保等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的托底保障机制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5
(三)确保养老用地用房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发改委、民政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6
保障用地需求、明确供地方式、实行优惠地价
市国土局
市农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7
新建小区按建筑面积每百户20-30平米配套建设、老旧小区按每百户15-20平米配套落实养老服务用房。
市住建局
市民政局、规划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8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无障碍化
市住建局
市残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9
(四)对养老机构分类给予优惠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市地税局
镇江国税局、经信委、卫计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0
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市物价局
市住建局、经信委、镇江供电公司、文广新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1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养老服务业资金投入、提高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经费、建立养老责任险机制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金融办,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2
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彩公益金加大社区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投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体育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3
引导、支持和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
市工商局、商务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14
(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依托12349综合便民服务信息平台和各辖市区智能养老院,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
市民政局
市经信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5
继续办好市和辖市区老年大学,积极发展社区老年教育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市老年大学,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16
落实老年人免费游园、参观博物馆、乘坐公交优待,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和文化活动
市民政局
市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南山管委会
持续实施
17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中级法院、检察院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七)建立养老服务队伍
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落实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制度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9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的在岗养老护理员给予奖励性补贴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人社局
2015年11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0
组织驻镇大专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养老护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
市教育局
市卫计委、人社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1
实施从业优待,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努力提高专业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民政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2
发展志愿者队伍,支持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市文明办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持续实施
23
(八)加快实现医养结合
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50%
市民政局
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
持续实施
24
构建养老、医护、康复和临终关怀相衔接的服务模式,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5
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设立社区老年康复场所,开设老年家庭病床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6
落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服务,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7
(九)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开发老年产品(食品用品保健品)
市商务局
市食药监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8
发展老年旅游服务
市旅游委
市民政局、金融办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9
发展老年保险业,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市民政局
市金融办、财政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启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探索老年护理险
30
(十)完善行业监管
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和监管机制
市民政局
市统计局、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卫计委、消防支队、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1
建立发展养老服务业考评机制
市民政局
市统计局、工商局、卫计委,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2015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