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5〕1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5〕37号),设立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航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质量监督职能、涉航管理协调职能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口岸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负责全市长江、内河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统一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口岸开放、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城市地铁、轨道交通、通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对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监督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参与拟开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
(四)指导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全市电子口岸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管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市场。协调镇江口岸的外贸运输和出入境旅客运输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负责港口经营许可和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交通运输枢纽、交通物流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路政、运政、航政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港政执法工作。负责除长江以外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港口环保监管。
(七)拟订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指导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工作。征收和代征涉港国家行政性收费。监管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
(八)拟订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监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指导全市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十)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口岸开放水域内码头对外开放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引导全市航空产业发展,依法对通用机场、航空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镇江口岸党建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目标考核、督查、信息、会务、接待、后勤、信访及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参与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财务处(挂“审计处、规费征稽处”牌子)。
承担交通建设管理有关资金的融通、统筹、调度等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审核编制局和直属单位预算;负责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征收与管理国家有关港口行政性收费。
(三)综合计划处。
拟订全市综合口岸、交通运输体系、交通科技与信息、绿色交通规划和城乡公共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牵头拟订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拟订交通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可、工可等相关工作;负责公路路网联接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航空产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交通绿化、扶贫项目和对口支持等的管理工作。
(四)建设处。
统筹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管理;审核规划范围内的公路、航道等建设项目;负责公路、航道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后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本建设概预算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基本设施建设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管理和信用管理。
(五)综合运输处。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统筹民生交通项目管理工作、场站建设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市场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乡客运市场;拟定有关交通运输领域物流发展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协调处理交通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六)铁路处。
参与拟订铁路建设规划和计划。配合、协调铁路建设前期工作;负责铁路基本建设初步设计后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铁路、地铁、有轨电车项目的建设管理,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相关涉铁工作。
(七)港口处。
参与全市港口规划、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港口建设、经营市场管理;承担全市港口的岸线管理;审核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承担港口基本建设程序中初步设计后的所有相关工作;审批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经营资质许可、港埠企业市场准入和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负责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全市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
(八)口岸处。
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口岸开放年度计划;管理和协调本地区海、陆、空口岸工作;检查、监督和协调口岸查验机构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有关工作;参与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报批等相关工作;督促检查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以及本口岸开放水域内码头对外开放的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和涉外码头的验收、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港政执法处。
依法查处和纠正全市港口违规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协调推进镇江港码头清理整顿工作;负责港政执法基地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港政执法船艇等执法装备的管理、使用及维护工作。
(十)航空处。
参与拟订全市航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监管民航、通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负责对民用、通用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承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对通用机场、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涉航相关协调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挂“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处”牌子)。
负责口岸和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起草和审核规范性文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建设;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指导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送达工作;负责驻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窗口的运行管理。
(十二)安全监督处。
承担公路、水路、港口安全生产及相关环境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路、水路、港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参与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对外开放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及演习演练;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十三)科技信息处。
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规划和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信息化、低碳交通、智慧交通、质量、标准、计量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重点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四)交通战备办公室。
负责国防交通战备动员工作;规划建设国防交通网络,承担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拟订实施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演习及抢险救灾物资等运输。
(十五)组织人事处(挂“老干部处”牌子)。
拟订实施党建工作计划和目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局管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办理及相关外事工作;负责局管干部档案和指导基层单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统战、对台(港澳)、侨务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与管理,指导局属单位落实好老干部政策。
(十六)宣传教育处。
负责和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人武部(与交通战备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会、团委、机关党委(挂“口岸机关党委”牌子)。
四、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7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铁路办主任1名,副局长4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6名,副处长(副主任)16名。另核行政服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人武部部长、工会主任、团委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各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