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办发〔2015〕37号),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和划入的职责。
1.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划入原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和市食安委日常工作。
3.划入原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划入原质监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药品经营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公平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5.强化应急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重视舆情分析,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的满意度。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职责权限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机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协调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工作。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查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社会共治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七)指导辖市、区和镇江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信息与应急管理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综合文稿起草、信息宣传、会议组织、政务公开、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督查督办、安全保密等综合工作;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组织调查研究;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协调实施,牵头组织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负责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投诉举报、信访件调查处理、舆情分析和机关值班安排检查等工作。
(二)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参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处置;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机制,参与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
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听证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并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社会共治机制建设研究和落实等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
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
(五)食品流通监管处。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
(六)餐饮安全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制定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实施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
(七)药品生产监管处(挂“药品注册处”牌子)。
监督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法定标准的实施;监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根据授权开展药品等相关产品的注册现场核查;依法组织开展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
(八)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全市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监管;参与药品(含基本药物、医疗器械)招标监管。
(九)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医疗器械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十)食品药品稽查处(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牌子)。
组织协调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辖市、区和镇江新区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三联两防”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参与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和指导工作。
(十一)行政服务处。
负责驻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窗口的管理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行政许可集中事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任免奖惩、调配、工资、职称、考核、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等外事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报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决算;负责管理有关项目经费;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及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等;承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5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
领导职数为:局长 1 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纪检组组长1名,食品药品安全总监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市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正科1名,副科1名);另核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蔬菜生产环节农药残留检测监管职责。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及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和执法办案相互通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时,发现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各辖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包括住宅小区)摆摊经营行为进行批准、疏导,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依法取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八)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