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加快全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8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1〕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和壮大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市场,拓宽成长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步伐,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创业投资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促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创业投资机构达到50家,创业投资规模突破100亿元,初步建成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支持政策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创新气氛浓厚、科教优势有效发挥、创新资源加快集聚的创新活动新格局;努力把镇江建设成为全省创业风险投资的示范城市。
二、扩大创投规模
(三)拓宽创投资金渠道。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
(四)规范创投机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在登记注册后5年内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境内资金在我市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资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五部局令2003年第2号)办理注册登记。
(五)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投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六)引导创投集聚发展。通过培育龙头型、领军型创业投资企业,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创业投资的资本和人才集聚,从而有效集聚创新创业资源,全面提高城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
(七)加快培育创投项目。鼓励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投提供丰富的项目源。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等,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
(八)提升创投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造就和培育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
三、加大政策扶持
(九)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通过阶段性参股等形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镇江辖区内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十)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一)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对在我市注册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改委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创业投资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比例配套使用。对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财政和科技部门帮助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政府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以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
(十三)激励创投管理团队。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符合《镇江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三年行动计划(“331”计划)》(镇发〔2008〕39号)规定的,在创业启动资金、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完善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创投组织管理。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创业投资发展工作,认真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受理,并积极帮助创业投资企业争取国家、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
(十五)做好创投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创业投资备案。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和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协调落实创业投资相关政策。
(十六)完善创投退出机制。根据非上市公司资本流动、资产重组的客观需要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鼓励通过公开上市等方式为创投提供退出渠道。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境内外上市享受相同优惠政策。
(十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报道、培训、讲座和参观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介绍创业投资机构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使企业经营者观念得以切实转变。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业投资行业,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人才流动。通过在我市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
(十九)建立创投行业协会。建立市创业投资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境内外创投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创业投资与企业创新项目的联系、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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