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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1〕5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保证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1.明确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增挂“镇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作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单位或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2.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市、辖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不再发放拆迁许可证。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制定征收计划,征收计划中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新增项目如未纳入年度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计划;征收房屋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核。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征收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编制以及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与市房屋征收部门共同作出评估结论,并报送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征收补偿公正透明   征收补偿工作要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抓紧完成房屋拆迁扫尾项目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实施拆迁。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市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对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裁决的项目,包括已经做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实施的项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执行。
三、妥善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纠纷
市、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运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房屋征收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区法院、区政府以及市法制、公安、住建、发改、规划、国土、信访、司法、房屋征收等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处理房屋征收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进入司法程序的房屋征收案件处置预案和矛盾化解等重要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辖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法制、房屋征收等部门和各辖市要做好有关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等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工作,在《条例》配套文件和省征收法规颁布后,及时修改完善本市的房屋征收政策和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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