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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2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0〕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根据《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专项资金(基金)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制度的制定和年度收支总体计划草案的编制;参与项目评审、验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年度具体使用计划;根据审批同意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基金)拨付、清算、结余结转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资金收支活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受理、汇总项目申请,会商财政部门提出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已批准的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完工项目验收;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实施自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基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科学合理制定专项资金(基金)年度支出计划
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年初必须制订全年使用支出计划,并留有余地。在资金使用方向上,注重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真正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办急事、办难事,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
专项资金(基金)年度支出计划一经确定,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对于部分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来源于非税财力的,原则上纳入下年专项资金(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当年不追加;确需追加的,统一由财政部门在10月份根据非税收入资金到位情况,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提交市人大审查通过。
三、严格规范专项资金(基金)报批程序和审批手续
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严格执行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批的程序,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单方面自行申请报批。重大项目或重大金额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于不在专项资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内的项目申请报告,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四、切实加强专项资金(基金)的拨付和结余管理
强化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进度管理,上半年原则上控制在总量的60%(不含上年结转项目),对一些民生项目可提前保障到位。支出项目凡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基金)实行结余结转,如无重大财政收支缺口,财政部门不得平衡预算。对已明确使用单位和项目的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按单位和项目结转;对未明确具体使用单位和项目的,实行指标计划结转,并按实纳入下年相应专项资金来源计划统一安排。对已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基金)结余,按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基金)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年度预算安排时,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作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项资金(基金)项目意见,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对已实施到期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及时予以撤销。新增设的专项资金(基金)来源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基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基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六、加强专项资金(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做好专项资金(基金)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基金)绩效评价工作,逐步从事后评价延伸到事中、事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实行绩效评价结果和专项资金(基金)安排相挂钩。在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环节,要创新专项资金(基金)管理方式,研究引进专家评审制,积极推行竞争立项机制和招投标机制,进一步增强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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