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2〕16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执行《镇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科学合理地安排用地,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和统筹作用。做好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合理设定区域用地功能,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等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速度、节奏和时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挖掘用地潜力。充分发挥计划的刚性约束作用,对超计划批地、用地的,严格按照违法批地、用地处理。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对于项目用地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版)范畴,建设项目指标不符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和产出要求等情形的,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着力提高高附加值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重点引进用地面积小、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能带动上下游产品形成产业链的项目。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按统一标准建造标准厂房。支持企业建造高层、多层厂房,标准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1.2,且必须建造三层以上的多层厂房,鼓励建造四层以上带工业电梯厂房。
二、强化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在《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基础上上调0.1;建筑密度原则上应控制在40%以上;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投资强度、产出率、容积率、绿地率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严格核减用地面积。
(六)提高工业类项目准入门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万元/亩,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项目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工业地价在现有标准基准上上调15%,并在“十二五”期间逐年提升。单个企业投资规模在经济开发区和城市规划区内小于4000万元,工业集中区内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除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外),以及在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通过租用标准厂房或其它闲置厂房等办法予以解决。在省级以上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对投产后三年内新增用地年亩均税收中型企业达到10万元,小型企业达到15万元或以上的,可在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按出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奖励,具体的返还奖励政策由各辖市(区)自行制定执行。
(七)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均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非经营性用地经规划批准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均须由市、县国土部门代表同级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后,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在土地出让前依法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问题。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2。
(八)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并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镇江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入市交易。凡列入年度供应计划中的存量土地,必须先经土地储备,依法处理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供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对改变土地原批准使用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用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条件的用地,严禁通过各种形式非法交易、转让,统一由储备机构予以储备后公开出让。
(九)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和建设速度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已供应项目用地到期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应暂停办理后期用地的审批、供地。规划预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同一企业在本市已取得用地,但项目因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造成闲置的,原则上不得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计划。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充分挖掘用地潜力
(十)盘活国有存量用地。全面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现有存量和闲置土地利用效率数据库,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每季度汇总上报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面积大、实际用地小、使用效益差的企业适当调整和压缩用地面积。通过对城中村、旧城区、旧工厂的改造,对粘土砖瓦窑厂的复垦,对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充分挖潜城镇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一)积极引导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建立土地立体开发机制,鼓励企业用地向空中发展,积极开发地下空间。市国土和法制部门要尽快调研出台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产权管理的意见》,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详细规定。
(十二)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工业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原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在两年内可暂不办理变更审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在两年内可暂不办理变更审批。
四、强化土地供应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十三)完善项目竣工验收体系,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投资强度、产出率、规划建设条件等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没有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市、辖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按实际成交款的一定比例,收取项目建设主体的用地履约保证金,50亩以下地块按成交价10%收取履约保证金;50亩以上、不足100亩地块按成交价的8%收取履约保证金;100亩以上地块按成交价5%收取履约保证金。划拨土地按每亩5000元收取履约保证金。
(十四)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加大联合办案力度,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搞好建设项目审核,严格核定和落实投资规模。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工商部门不得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对违法办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从组织领导、舆论宣传、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执法、盘活存量等各方面对各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地年度绩效考核和分配下一年度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土地执法监察模范县、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推广、表彰奖励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认真剖析并严肃惩处闲置浪费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典型案例,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