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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6〕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精神,深化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商事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制。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信息材料,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书式材料。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许可审批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启动核实程序。
2.取消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合理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通过行政手段“划行规市”的文件规定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依据。积极释放拆迁征收计划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对其中不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允许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已经实施拆迁征收的房屋,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3.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允许“一址多照”,同一住所(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鼓励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探索对快递业、旅行社、物业管理、房产中介等行业的企业实行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模式,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探索在籍高校大学生利用学校信箱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无需实体店铺的经营项目。
4.积极拓展并联审批模式实行证照联办。各地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设立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对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废品回收、殡葬服务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业态实行并联审批、证照联办,使相关后置审批和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行政服务质量,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明确主体责任
5.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手续,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按照《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年7月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7.政府通过运用市场手段、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业、业态经营布局,强化对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市场主体投资设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市场调研,避免因住所(经营场所)选择失误或不符合相关行业特定条件,造成无法正常营业而带来投资损失。
8.市场主体因违反《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相邻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审批机关依据司法裁定(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件。
三、加强后续管理
9.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制度。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编办(审改办)、法制、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严禁在住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等列入清单的经营项目和业态,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驳回相应的登记申请。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须报经审批的有关要求,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
10.落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部门监管责任。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求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精神,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推进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编办(审改办)、法制、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并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职责和事项,进一步明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
11.健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住所(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的监管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实时共享、无缝衔接,促进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12.完善投诉处置和信用约束机制。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会同信访、法制、监察等部门不定期梳理和督办涉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措施。
四、推进社会共治
13.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依法自治,落实主体责任。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扩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度,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督促市场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增强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4.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探索有奖举报制度,强化新闻媒体监督。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发挥12345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探索第三方评估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5.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行政管辖地。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相邻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强化组织实施
16.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按照“承诺+监管”的改革要求,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改革举措,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17.统一规范,高效便捷。我市以往有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工商局要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原则,进一步统一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切实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优化登记流程,不断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各辖市、区政府要推动落实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模式,实行证照统发、多证合一、前置并联、后置联办等改革举措。
18.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对工作迟缓、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通报。
本意见由市审改办商市工商局等部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
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2016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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