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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不断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巩固前期试点成果,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坚持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以各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由各辖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花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省财政补贴60%,差额部分由辖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各辖市(区)财政承担。
3.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财政补贴20%;当我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省财政在原有20%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当我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15%)时,省财政在原有20%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对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我市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5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认真落实《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进一步增强农民投保积极性,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达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积极引导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的各类主体参加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辖市(区)高效设施农业保费收入(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应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以上。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逐步扩大补贴险种。农业保险承办公司应积极承保农机具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农机商业险。
   4.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基金支持“三农”贷款的银保合作试点,探索通过保险手段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四)高度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
   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开展死亡投保畜禽的无公害集中处理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在全市范围推广。
(五)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继续严格实行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建立健全辖市(区)、镇、村三级“三农”保险服务网络。鼓励建设农业保险示范网点,打造10个以上标准示范保险服务站。各地可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质量,对基层农保人员发放一定的交通、通讯补贴费用。保险服务人员及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相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严格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中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规范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各地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5:5的“联办共保”比例,各自按所分保费金额的15%标准计提、使用管理费,并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各地提取的管理费,三分之一以上要用于所辖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和村“三农”保险服务点建设和运作。按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农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支出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本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地财政要在预算内安排必要的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其经费由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
6.建设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化。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通过与镇、村共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承办公司开展商业保险业务。
2.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更加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3.加强业务培训。市及辖市(区)两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辖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做好对乡镇及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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