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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现就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供水安全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各地要对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立即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
2.检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建筑物、码头、畜禽渔养殖、垃圾堆放场等)清拆、搬迁进展情况;
3.检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整治进展情况;
4.检查水源地上游及周边涉化学危险品、涉重金属排放等威胁水源地安全的风险源;
各地要彻底查清影响供水安全的隐患,并结合实际制定详细整治工作方案,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市政府。
二、高标准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
1.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对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无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码头、企业、种养殖等)一律清拆;非法排污口一律拆除、关闭;违法排污单位一律限期治理。整治工作要在1个月内完成,确保做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范围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
2.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各地饮用水源地应按规定程序经核准公布,在完成保护区划分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所有饮用水源地均应划分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规定报批。丹阳市江心洲水源地保护方案必须尽快取得省政府批复。在各类保护区边界要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应该采取物理或生物隔离措施。
3.加强监测预警。各地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发生水质指标波动等情况时,应增加水量、水质监测频次。丹阳市、扬中市政府要在本地万吨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上游适当地点,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除常规监测项目外,要根据上游来水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内容,提高监测频次。监测数据实行联网,涉及行政交界断面,上下游要互通监测情况,随时掌握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4.落实专人巡查。各地要建立一级保护区逐日巡查制度,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实行不定期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巡查值守,密切跟踪水源地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切实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
1.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应规划水系相对独立的备用水源地,并通过供水管网建设,与现有万吨级集中式水源地实现互为备用,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不具备条件建设2个以上相对独立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建设以地下水为应急水源供水或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
2.备用水源地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进行保护,同时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
四、继续加大区域集中供水推进力度
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原则上凡具备条件的乡镇全部实行区域集中供水,尽可能减少乡镇水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水源地应限期取缔并封堵取水口,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划定保护区范围,年底前由各辖市、区政府制定提标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辖市、区政府要实行区域供水目标责任制,将推进区域供水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乡镇水源地排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备案,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通过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把这件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抓实抓好。
五、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
1.饮用水源地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做到“一地一策”,对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水污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事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水源地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饮用水源地上游风险企业、敏感单位及工业园区,应编制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急预案,或在已有预案中增加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应急处置的专门内容,并做到“一厂(单位)一案”。
3.每年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环境安全评估,根据水源地供、用水变化情况,提出具体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加强供水安全工作领导
辖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负责,要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全力保障供水安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城乡饮水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达标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水利部门负责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城镇供水和取水口保护的指导,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卫生部门要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有效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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