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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集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江苏康复、江苏江滨医疗集团:
根据《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关于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9〕95号),为建立医疗集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三级医院的服务”,现就我市医疗集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6月底,江苏康复、江苏江滨两大医疗集团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达到省定建设标准,集团和社区实现信息共享、网络互通,形成完善、互动的区域医疗协同运行模式,建立集团与社区双向转诊、分级医疗的分工协作机制,患者在集团内享受便捷、同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改善就诊环境。按照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医疗集团通过联办、合办等多种形式,采取设备扶持、环境出新、规范服务等途径,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达标建设,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环境,逐步形成集团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的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打造集团品牌效应。
(二)开展业务支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工作需要,医疗集团通过采取临床服务、人员进修培训、业务指导、设备支援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专科建设、临床诊疗技术等进行帮扶。医疗集团每年需下派一定数量主治以上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参与坐诊、查房、病例讨论、慢性病早期干预和随访、居民健康体检,加强专业指导,提高社区疾病防治水平。同时接受相应岗位的社区卫技人员到集团医院进修、培训。根据市卫生局下达任务,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社区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医疗集团要在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社区专病、专科专家门诊,每周需下派相应专家到社区坐诊,保证每个中心每周坐诊时间不少于5个半天。
(三)实现双向转诊。医疗集团要制定具体双向转诊的运行流程、质量标准、管理规范,将集团内各医院简介、特色及知名专家特长、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印成册,发至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强社区医务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的联系与沟通。集团各医院开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转诊病人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单,实行“一免三优先”:即免挂号费,优先预约专家门诊,优先安排辅助检查,优先安排住院。集团各医院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或临终关怀及时下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并提供治疗方案、日间病房定期查房。下转病人的信息转诊率达到100%,社区上门服务率达到90%,社区治疗率达到80%。
(四)实行社区预约挂号和大型设备检查预约。集团各医院优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放专家门诊、大型检查的网上实时预约和电话预约,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优先挂集团各医院专家门诊号和进行大型检查预约。
(五)医疗资源共享。加快实现医疗集团内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检查结果、后勤服务、消毒供应、医用耗材配供、设备维护等方面医疗资源共享。
(六)深化居民健康管理内涵。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高社区11种慢性疾病诊疗和管理技术,规范居民健康管理。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团队服务和责任医师制度,每个团队每周下社区服务不少于两个半天。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率90%以上,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45%以上,60岁以上老人健康档案建档率90%以上,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率85%以上。
(七)建立医疗信息平台。建立集团内计算机医疗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互动。2010年3月底,集团内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现点对点连接;2010年6月底,集团内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现医疗信息互联互通;2010年底,市区所有二、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医疗信息无缝对接和互联互通,数据实时传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集团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保证顺利推进。集团内各医院要成立社区卫生专职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医疗集团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集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将相关工作指标纳入对医疗集团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辖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主体,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负主要责任。要按照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标准,足额安排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经市考核验收,市财政对辖区和镇江新区达标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奖励和补贴,对卫生信息化建设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市医保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减免的列入医保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给予医保基金支付政策上的倾斜和支持。鼓励医疗集团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对集团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大投入。
(三)构建“数字卫生”。市信息产业、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制定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数字卫生”建设,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建立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医疗机构、专业预防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有效衔接和资源共享,形成医院、社区、居民互动的健康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和水平。医疗集团要将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纳入医疗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规划,予以同步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二○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标准。
一、设置原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5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
1.卫生信息管理。
2.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与控制。
4.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2.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3.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4.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
7.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病床的,每设一床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免疫接种门诊的,适当增加房屋面积(40平方米以上)。
(二)至少设5张日间观察床和少量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当地居民有需求的,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四、基本设备
(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全科医疗诊断系统、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300mA X光机、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快速血糖自动测定仪、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设备。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等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及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五、科室设置
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一般设置以下业务科室:
(一)预防保健科室:应设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计划生育室、健康教育室、免疫接种门诊等。
(二)临床科室:应设急诊室、全科诊疗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输液室、日间病房、治疗室、处置室等。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应设X光室、检验室、B超室、药房、消毒供应间等。
六、人员配备
(一)至少配备9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
(二)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三)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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