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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辖市区主要经济指标目标完成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10年辖市区主要经济指标目标完成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2010年辖市区主要经济指标
目标完成考核奖惩办法
 
为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委会精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关于下达下半年主要经济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66号)),特制定如下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实际利用外资、万元GDP能耗下降5项指标必保目标和争取目标的完成情况;
考核新兴产业销售收入、新兴产业投资和化学需氧量削减量3项指标必保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考核奖惩
考核奖励。设目标完成奖。各地每完成1项必保目标,奖励党政领导班子1万元,完成争取目标奖励2万元。
考核惩处。各地若有1项必保指标没有完成,倒扣责任单位所得奖金3万元;若有2项必保指标没有完成,责任单位不得奖金,不得参与2010年度评优评先;若有3项及以上必保指标没有完成,责任单位不得奖金,不得参与2010年度评优评先,并向全市通报批评。
三、考核组织
市发改委(目标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考核推进工作。
考核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需省级部门审核认定的,以省级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目标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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