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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编办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27号)、省编办《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基层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基层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基层卫生投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基层医疗卫生状况,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底,在全市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8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卫生机构达到省示范标准。到2012年底,10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村卫生机构达到省示范标准,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健康需求。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按照资源整合、优化配置的原则,构建新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推进规范化建设。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城市二级以上医院通过合作、托管、兼并、新建等方式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快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加速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政府重点办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和建制乡镇卫生院,加大对村卫生室资源的整合力度。探索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运作模式。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以政府举办为主,实行一体化管理。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难以覆盖的地方按每1万左右居民设置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和站的建设必须符合《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全市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4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京口区5个、润州区6个、丹徒区1个、镇江新区2个、丹阳市3个、扬中市1个、句容市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为:京口区11个、润州区12个、丹徒区7个、镇江新区15个。
2.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坚持政府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每个建制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每15万人左右服务人口和一定服务半径,在每个辖市及丹徒区范围内分别设置2-5所中心卫生院;乡镇撤并的,非建制镇可设置卫生院分院,实行与建制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不单独核定机构编制。按每5000人左右设立一所中心村卫生室,卫生院(分院)所在地不设中心卫生室。全市设建制镇卫生院(含省级开发区)41个,分别为:丹阳市12个、句容市11个,扬中市6个、丹徒区7个、京口区2个、润州区1个、镇江新区2个;其中中心卫生院14个,分别为:丹阳市5个、扬中市2个、句容市4个、丹徒区3个。设中心卫生室399个,分别为:丹阳市152个、句容市125个、扬中市60个、丹徒区50个、京口区6个、润州区6个。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辖区常住人口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按每千人口0.6张核定,每张床位增配医师和护士各不超过0.3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至少配备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乡镇卫生院(分院)人员配备。人员总数按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最高不超过18名。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0名的比例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卫生院正、副院长最多不超过3名。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每个辖市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要求,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制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10年底,完成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27个乡镇卫生院、214个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配套设施、基本设备装备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六)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
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符合发展建设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按规定核定的在职人员经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符合规划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支出。在核编定岗基础上,实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人员绩效工资,医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及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价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政府补助办法,并积极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实行药品零差价等给予适当补助。
(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用药目录,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支付,无须个人先自付费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作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基本药物目录。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照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政府要确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和医疗保险基金等途径予以补偿。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八)严格准入制度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低成本的服务,维护其公益性质。
(九)转变服务方式
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师制度。对区域内居民家庭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双向联系,以居民家庭健康档案为基础,着重开展居民常见病慢性病管理、老年保健和妇幼保健服务等工作,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降低收费,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
(十)建立分级医疗和转诊制度
制定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标准。完善三级综合医院对辖市人民医院、市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对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辖市二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对口支援,通过采取临床服务、人员进修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灵活多样的形式,重点对医院管理、专科建设、临床诊疗技术等进行帮扶,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二级及以上医院医生申报临床、口腔、中医、预防类别的中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必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一年。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公立医院、医疗集团考核评估内容。
(十一)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严格人员准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必须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不得超编进人。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以事设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完善人员考核及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满足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技术能力、工作绩效为基础的绩效考核体系,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
五、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政府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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