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镇江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5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0〕1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镇江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开展镇江市集体土地登记
发证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的意见》(镇发〔2010〕18号)的要求,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开展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充分利用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总结推广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经验,确保如期全面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新市镇建设,更好地服务“跨越发展、后发先至”。
二、依据原则
1.发证依据。
开展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程。具体执行《镇江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镇江市农村宅基地使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2.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申请原则。根据土地登记依申请的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审查原则。土地登记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初审、审核、批准三个层次审查,在“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登记发证。
(4)公示原则。公示原则主要体现在登记的公开性上,应按规定发布土地总登记通告、公告登记审查结果等。
(5)服务原则。在依法按程序的基础上,采取便民为民措施,提高土地登记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工作分工。
(1)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各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各项具体工作(权属审核中的批准程序除外),各辖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各辖市国土局负责。
2.中心城区(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权属审核分工。
(1)初审: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分局地籍调查员和地籍科科长负责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用途及其它发证条件的审查;
(2)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分局分管副局长、局长负责;
(3)批准: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分管局长、局长逐级负责。
2.经费保障。
认真落实中央2010年1号文件规定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求,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国土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四、工作安排
1.工作范围。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范畴,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具体范围依据实施细则。
2.目标任务。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各地于2010年12月31日前,确保符合发证条件的全部登记发证到位。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各地在认真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经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3)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4)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3.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广泛宣传发动,使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登记发证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同时,各地认真收集相关成果资料,对发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等相关知识,熟悉具体登记发证程序。
(2)实施阶段。各地在2009年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实施细则的统一要求,全面开展我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同时,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类研究解决。
3.验收阶段。各地在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要按工作要求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并及时记录。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后,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1.制定方案。各地于2010年8月1日前将工作计划及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从2010年8月起,各地按季以镇为单位,将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应发证宗地数量及面积、己发证宗地数量及面积、权属争议情况及面积等)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2.确保时效。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从2013年1月1日起,凡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辖市(区),其土地开发整理、农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立项、审批,涉及土地权属审核的,一律暂缓办理。
3.科学组织。各地要充分发挥镇、村地方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集体土地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不得违规登记发证。同时,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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