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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0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0〕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建立国土、公安部门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国土部门应明确巡查范围和职责,市国土部门对辖市、区巡查情况监督每月不少于1次,辖市、区国土部门对本辖区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基层国土所巡查每月不少于8次。巡查工作中,未按巡查方案或计划进行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以及应立案查处而未及时立案查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市国土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各地开展执法巡查和违法用地执法情况每月通报,对当月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0亩、违法用地总面积超过200亩的(含上月发现违法用地未整改到位面积),所在辖市、区列入市土地执法重点督查地区,市监察、国土部门实施联合督查。在违法用地整改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前,暂停该地区农转用审批。
二、建立风险保证指标制度
下达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时,按20%的比例扣除各地违法用地风险保证指标留存市本级。留存的指标优先用于各地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可以保留的违法用地项目补办报批手续。全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8%,或土地违法案例被省及省以上国土部门直接查处的,提高该地区下一年度违法用地风险保证指标扣留比例。
三、执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国土部门对已立案查处,并下达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混乱,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或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对土地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有关辖市、区、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有关部门对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国土部门。市监察、国土部门负责对各地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和办理情况备案并每月督查。
四、加大土地联合监管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大土地联合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对正在查处的违法用地,国土部门应将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函告上述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相关机构,相关部门、机构应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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