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企业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8日 政策文号:镇政办发〔2015〕2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港口船舶靠港辅机发电污染治理已经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港口岸电是指在船舶停靠港口时利用岸基电源向船舶供电,船舶不再使用辅机进行发电,使船舶在靠港期间实现零排放,对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广港口岸电系统的意见》精神,现结合镇江实际,就加快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紧紧抓住能源生产消费革命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战略机遇,从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等方面着手,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先低压后高压”的路径,全面推进港口岸电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加快实现我市岸电设施沿江港口普通性推广、沿河码头规范性应用,促进港口建设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遵循原则
1.政府引导,机制创新。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进岸电设施建设市场化运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港口方、设备供应商、节能公司等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岸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不同的发展基础、地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动港口岸电系统建设,优先选择条件好的港口实施,逐步推广到一般港口。
3.技术先行,安全为重。推进港口岸电技术标准、船舶受电设施和相关接口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规范,推动岸电系统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实施低压岸电项目6个,建设低压岸电设施不少于15套,实施小容量岸电项目17个,建设小容量岸电设施不少于100套。至2017年底,以市(区)为单位打造1-2个沿江港口岸电系统建设示范区。通过示范引领、全面推广,逐步实现全市符合条件的沿江万吨级码头基本实现低压岸电设施全覆盖,其他码头、内河码头小容量岸电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80%以上。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工作督导和协调。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国资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镇江海事局、镇江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港口岸电推广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加大对港口岸电推广的指导和协调力度,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完成。各辖市、区应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2.研究出台岸电系统建设使用补贴政策。在省政府相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充分研究论证,制定符合镇江地区实际的岸电建设和使用补贴政策,利用经济杠杆,引导港口企业投资建设岸电系统、船运公司积极使用岸电系统。(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加强港口企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考核。根据国家环保相关要求,明确港口企业污染物排放目标任务,将港口岸电建设工作纳入对港口企业的相关管理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镇江海事局)
4.出台船舶岸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组织对岸电设备的用电成本、运维成本、用工成本等进行调研和成本测算,参照用油成本,同时适当考虑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出台岸电服务费收费标准,规范港口企业岸电系统运营行为。(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5.政府控股的港口、码头先行建设。在政府控股的公用码头、水上服务区、待闸船舶等候区等地区先行推广港口岸电系统,带动私营码头逐步建设和应用。(责任部门:市国资委、镇江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
6.加强新建、扩建港口的源头管控。将岸电系统建设纳入到2015年以后新建、扩建港口的整体规划,确保岸电系统与码头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7.落实配套电网建设。加大电网建设力度,确保满足港口岸电系统建设的用电需求。负责投资建设因港口岸电系统引起的接入工程和配套电网改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部门:镇江供电公司)
8.加强对船舶接用岸电规范性的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杜绝私拉乱接,有效规范船舶接用岸电行为,确保用电安全。(责任部门:市经信委、镇江供电公司)
9.引导船舶积极使用岸电。发动船运企业签署岸电使用承诺书,引导镇江地区进出港船舶接用岸电,加强对靠港船舶接用岸电情况的监督抽查。(责任部门:镇江海事局)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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